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命题。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法治建设,重要金融市场的基础制度得到确立与优化,中国金融法治步入全面系统完善阶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对金融法治工作作出全面系统部署。完备有效的金融法治有助于推动金融改革发展、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应当努力发挥金融法制定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金融法治有助于推动金融改革发展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整体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也存在盈利能力较弱、创新水平不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够显著等“大而不强”的特点。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金融强国应当具备一系列关键核心金融要素,其中“强大的金融监管”应当是完善齐全、科学有效的监管,这为做好金融法治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
金融良法是监管善治的前提。金融领域的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金融政策在回应市场变化时需要坚守法治精神和原理,在以政策的灵活性贯彻实质法治精神的同时,要以形式法治框定金融政策的话语边界。只有主动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及时填补金融法律空白盲区、补齐短板弱项,才能以完备有效的金融法治支撑金融强国建设。
在中国式现代化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推动金融法治建设能够实现促进发展的核心功能,主要体现在统筹推进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建设上。五篇大文章旨在聚焦科技进步、环境治理需要、社会公平、人口结构变化、数据要素化等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新挑战新任务。
首先,金融法治能够通过建立制度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绿色环保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倾斜,避免资金资源供给的错配和浪费。成文化的法治在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同时,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为科技革命、环境治理和经济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其次,金融法治能够通过纾解不利融资条件、引导和规范金融服务,在以数字经济壮大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发挥作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为企业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创新、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风险防范机制,从而使更多良性资本流入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等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关键领域。
最后,数字化时代的金融法治还需要发挥时代使命,通过确立与金融数据相关的契约制度和产权制度来激励数字金融创新,推动数据要素在金融市场中充分流通利用,为新质生产力培育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加强金融法治有利于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是不断深化金融领域改革的一体两面,在实践中必须做到有机统一。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安全的概念并不呈现一成不变的样态,而是动态发展、长期评估和不断调适的,指的是国家金融体系处于能够有效抵御内部和外部各种因素侵袭、冲击和威胁的良性状态。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守住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有必要重视研究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
完备有效的金融法治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保障国内金融安全。数字化时代随着金融体系的中介类型增多、金融风险传导渠道的增加,在与传统金融活动结合、构建新型金融网络系统以及新兴科技直接应用等多个场景都容易出现国家金融安全风险。科技赋能下的新金融呈现出“破坏性创新”的特征,会从金融监管立法与实施两个方面冲击我国传统金融监管框架,从而加剧监管失灵。金融法治体系在国内金融风险防控中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主要通过统筹推进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五大类监管的落实,树立起动态协同的金融法治观,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系统性、动态性的视角来实现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
完备有效的金融法治有助于切实保障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八个坚持”,将“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作为“八个坚持”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要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确保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决定》进一步强调妥善处理金融安全与对外开放之间的关系,特别提出“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强化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机制”。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而完善的涉外金融法治是促进国际资本投资中国、开展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核心要素。这充分表明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点是制度型开放,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离不开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金融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发挥好金融法制定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决定》提出了制定金融法的工作任务,成为新征程上金融法治建设完善的重点工程。作为金融领域的基本法,金融法的制定是未来进一步构建完备金融法律体系的关键环节。为实现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保障功能,有必要厘清金融法制定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思路。
首先是党的领导原则。党的领导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中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证。回应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金融法制定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立法等一系列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党的金融政策和方针,确保金融法的立法目标和基本原则与党对金融工作的要求相一致。在金融法的制定过程中,要深入研究和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与金融法治相关的重要论述,积极凝聚金融法学界的共识,着力把握金融法的总体立法方向,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引导,确保新出台的金融法切实服务于金融强国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其次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实体经济是一国经济本源,经济金融化是一把双刃剑,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活动不仅忽视现实需求或导致盲目创新,还极易滋生经济泡沫和金融风险。我们要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开拓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根本宗旨。金融法应当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立法目标之一,确保金融服务、金融活动和金融创新始终围绕实体经济的需求展开。在金融法的条款中,应当设计诸如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的创新激励机制等具体制度、规则,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绿色金融等的支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管体系,防范金融“脱实向虚”风险。
再次是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金融良法善治的实现有赖于尊重市场客观规律并发挥法治功能,以确定性的制度指引鼓励金融创新和保护竞争,激发金融机构活力和创新动能,从而提高金融市场配置效率,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一方面,金融法律制度应为金融活动发展建构适宜的环境,建立从牌照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流程、全周期制度保障,确保各方权利义务得到平等保护和约束。另一方面,金融法应当推动健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强化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强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此外,应当协调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构建早期风险纠正硬约束制度,优化风险处置制度并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最后是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原则。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强化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机制。应当鼓励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和金融机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以成熟发展经验激励国内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并通过国际资本促进经济合作交流,提高国家经济治理能力。在持续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的同时,金融法也应当具备涉外金融安全保障机制,完善宏观审慎监管、跨境金融风险监测、国际金融治理合作等制度,防范主要国家金融市场风险传导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统筹协调金融高水平开放和金融高水平安全。
总之,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应当充分认识到完善金融法治对于金融改革发展、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意义。需要在新时代国家金融安全风险防范化解的实践基础上逐步形成动态协同的金融法治观,以更高水平金融法治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并护航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金融法治之基。
(作者系国家监委特约监察员、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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