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激发数字经济创新活力
在深入研究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尤其是数字化转型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同步推进数字产业的构建与发展。换言之,在实现产业数字化的同时,我们还要着力推进数字产业化。在我国,数字产业化已取得显著进展,发展速度迅猛,形式多样,已孕育出诸多具有示范效应的行业、企业,并且仍在形成新的技术、产品、行业或企业。因此,数字经济的发展成为我们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的关键节点。
我们同样认识到,数字经济的发展仍存在若干短板、面对诸多挑战,亟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一是在大力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关规范体系是非常紧迫的,特别是明确平台发展的“红绿灯”,即哪些禁止要说明白、哪些允许要分清楚;二是面对数字经济发展引发的数据产权界定问题,必须明确区分数据交易行为、数据投资活动,明确哪些数据要素将用于生产投入、哪些数据资产需要沉淀积累;三是面对一系列新兴概念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必须在概念创新、技术突破、理念引领上,努力实现与全球的深度融合,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合理超越;四是面对应用领域的新模式、新场景的挑战,必须充分发挥我国全球最完备、最具竞争力产业链优势,借助市场的需求动力,推动应用端强劲发展、创新突破、持续超越。针对上述问题与挑战,报告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了有效回应:
第一,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其在促创新、扩消费、稳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应过分追求在具体构成特征上的标准化,而应从产出结果导向上明确平台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导向性以及相关空间。
第二,加快完善数据基础制度,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涵盖产权制度、安全制度、交易制度、流动制度等关键领域。更重要的是,数据还是关乎国家安全的战略要素。国际数据要素所形成的效率,要超过仅在国内流动的数据要素,尤其在当前人工智能大模型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这一点愈加凸显。面对这一挑战,我们必须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服务国民经济繁荣发展的前提下,为全球科技进步、产业创新、经济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第三,扩大5G规模化应用,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优化全国算力资源布局,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也就是说,要夯实数字产业基础,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
第四,持续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将数字技术与制造优势、市场优势更好结合起来,支持大模型广泛应用,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机器人等新一代智能终端以及智能制造装备。一系列场景、需求所转化出的新竞争优势,必将有力激发中国数字经济的创新活力。从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传统产业三大产业的角度上讲,我们务必要形成一个共识,即科技创新是产业创新不可或缺的基石。
(四)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关于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报告全面贯彻和落实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科技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并把能够在2025年予以落地和推进的相关改革进行了梳理和明确。
第一,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性、颠覆性技术研发,加快组织实施和超前布局重大科技项目。作为发展中的后发国家,我们必须集中力量办大事,发挥合力形成赶超和超越之势。当然,单纯依靠有组织、有计划的赶超可能导致体制僵化、活力受限。因此,必须引入市场机制、竞争机制、产权机制和激励机制。在此基础上,实现市场机制与国家创新体系的有机结合,构建新型举国体制。
第二,优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布局,推进科研院所改革,探索国家实验室新型科研组织模式,增强国际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辐射带动能力。必须明确,国家实验室的产权归属于国家,其管理权委托给特定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因此,国家实验室应服务于广泛的科研活动,而非局限于个别单位或个人。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实验室的科研活动可申请相应的补助、补贴或经费支持。我们应致力于将实验室的开放性、共享性与科研成果的有效性和产出的丰富性有机结合,以构建更先进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
第三,推动科技支出向基础研究倾斜,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组织化程度。必须明确,基础研究“十年磨一剑”,要求我们必须具备战略定力,培养恒心决心,确保稳定支持。在基础研究的进程中,方向性的争论和技术上的分歧、差异在所难免。我们应保持开放包容的态度,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支持。对于那些勇于探索未知领域,或是在主流探索方向之外进行研究的项目,我们同样应通过竞争的方式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四,发挥科技领军企业龙头作用,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从制度上保障企业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决策、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目前,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如“863计划”、“973计划”等,均向企业开放申请,并鼓励企业担任项目牵头或主导角色。在制度设计上,我们引入了诸多激励措施,如2024年开始大规模增加的后补助机制等,显著提升了企业在创新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决策权,避免了前补助模式下繁琐的审计和检查流程,通过赋予企业在资金使用上的更大灵活性而增强了激励效果。
第五,完善中央财政科技经费分配和管理使用机制。在财政收入放缓的严峻形势下,我国科技资金支出增速依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态势。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对科技支持的坚定决心和全力以赴的态度。在此过程中,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加强和优化管理、确保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以及如何通过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融合,成为科技经费分配中的关键落点。
第六,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政策和市场服务,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和资产单列管理改革,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在当前的赋权改革中,我们强调,若职务发明的许可或转让对象不超过国家的范畴,那么产权主体可转移至相应的企事业单位。尽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应被纳入企业的无形资产范畴,但如果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转化遭遇失败则可能引发国有资产管理上的问题。因此,为避免因担忧管理风险而抑制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我们应采取单列管理的方式,积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
第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通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被称为不当得利。若现行的应对不当得利的机制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我们有必要设立强制性损害赔偿条款,以有效惩处侵权行为,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补偿。
第八,加快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和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这是我们打造科研基础设施的必由之路。
第九,健全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制度,强化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壮大耐心资本。关于创投基金,我们应积极支持基金通过合理标准,在缴纳所得税时对沉淀的存量资金进行扣除,以减轻税收负担,并形成创投激励,为初创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扩大科技开放合作。科技发展一定是在开放的环境中,通过思想碰撞、相互启迪以及对应用场景需求的深刻洞察,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因此,开放合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十一,加强科学普及工作,提升公民科学素质。在当前形势下,我们必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科学观念,以有效遏制各种未经证实的误导性信息的流传,从而避免社会恐慌。因此,持续深化科普教育,提高公民科学素养,是我们必须坚持不懈推进的重要工作。
第十二,弘扬科学家精神,推动形成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唯有经历失败,我们才能在实践中孕育出最终的创新成果。为此,必须积极倡导创新精神,对失败持宽容态度,并建立多方面的支持,如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以及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等。比如,针对小型企业的分布式特点,政策的获取与供给方式也应采取分布式模式,进一步提升政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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