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论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时明确提出,“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在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更好相适应的基础上,提出“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这一新论断新要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问题导向下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时代化发展。阐明其原理性内涵,能够为我们科学认识社会发展的矛盾和动力体系提供创新视野,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
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具有内在统一关系
深入理解“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的理论逻辑,首先要明确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的各自内涵及相互关系。
“国家治理”是在现代化特别是中国式现代化总体视域下的广义概念。国家治理不能理解为狭义的巩固政权或行政管理,而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方方面面的总体概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可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治理是具有主导性和引领性的能动因素,是国家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有机统一,具有统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全局性。
“社会发展”同样也是广义上的。社会发展是基于特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统一的社会有机总体的发展,所指涉的主要是作为“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的社会总体,包含“社会各方面事务”,而不能仅仅狭义地理解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社会建设”。因而,广义的社会发展本身内在包含国家治理这一能动因素,国家治理在社会发展这一总体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引领性的能动作用。正是因为社会发展在总体上包含着国家治理,并从根本上制约着国家治理,所以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具有内在统一关系,国家治理能够适应和必须适应社会发展。
中国式现代化实践进一步表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以社会发展的现代化为基本导向,以现代社会发展规律为根本遵循,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也需要高水平国家治理来推动和保障。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之间总体上表现为互相规定、彼此促进的内在统一关系,二者“更好相适应”既明确了社会发展的条件、环节及路径,也规范了国家治理的目标、原则与规律。“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的新论断,一方面把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发展为具体的实践命题;另一方面也把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的关系课题上升为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具有直接关联的原理性高度,将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之间的相适应关系明确为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尺度。由此,克服了西方现代化视域中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论”,彰显了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统一性,推进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尤其是社会发展规律论、社会基本矛盾论和动力体系论的中国化时代化发展。
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具有内在联系
《决定》将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共同确定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应重点把握的三对矛盾,从而将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之间的统一关系更加明确地揭示出来。社会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国家治理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之所以能够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并列,正是因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与其余两对关系一样,在根本上都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尤其是社会关系组织形式与社会生产发展水平之间矛盾、协调和适应关系的具体体现。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上述“三个更好相适应”从根本上具有内在关联性或统一性,中国共产党通过不断将社会基本矛盾理论与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阶段特性、具体进程和现实需要相结合,实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守正创新。
具体地看,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之间具有决定与反作用、根本制约与能动适应等多环节、中介性的制约关系结构,且这一结构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社会基本矛盾为基础和中介。社会基本矛盾作为根本动力推动社会发展,而社会发展进一步决定上层建筑之中的能动性因素——国家治理。相应地,国家治理作为上层建筑中的能动因素而反作用于社会发展,同样以社会基本矛盾为动力中介:国家治理能动地作用于上层建筑其他环节因素,推动整个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进一步推动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这种由社会基本矛盾所中介的结构性关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具体表现为:社会发展对国家治理具有决定作用,社会发展的普遍性规律与阶段性要求决定了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和政策导向;国家治理对社会发展具有高度的能动作用,国家治理效能和水平构成了社会发展进程及水平的推动或制约因素。因而,“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以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为根本依据,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能动机制,实现了对社会发展动力体系论的丰富发展。只有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高度上把握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之间多层次、中介性的关系结构,才能切实发挥高水平国家治理对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高水平国家治理的制度保障和能力支撑下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更好”意味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适应关系具有动态发展性
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过程,遵循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动态过程。社会基本矛盾之所以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正是因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发生着决定与反作用、根本制约与能动适应的矛盾运动,从而推动着社会有机体的发展。作为与社会基本矛盾具有深刻内在联系的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二者的适应水平同样具有动态性、发展性。
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程度水平构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指标。《决定》对“更好相适应”的程度要求表明,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之间的适应存在着一个不断探索、曲折上升的动态发展过程。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和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的关键实践课题: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推进强国建设与民族复兴伟业的历史过程,本身就包含着不断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积极探索过程。在新征程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对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也为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提出了更复杂艰巨的任务和更高标准的要求。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与制度保障,既要从社会基本矛盾的深度认识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重大意义,也要以历史眼光把握二者相适应的动态过程和发展空间,不断结合国家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践理解“更好”的含义,落实“更好”的要求。
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具有“两个结合”的深刻意蕴
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进程来看,“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和探索过程,体现出深刻的“两个结合”意蕴。
一方面,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以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内涵丰富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关系,在发展实践中科学揭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引领性因素。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推进,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关系得到协调和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等创造性发展实践表明,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之间的适应方式受到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的现实规定,具有鲜明而深刻的中国特色。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为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提供了现实前提,奠定了实践根基。区别于西方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相互分裂对抗的社会结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使得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实现了有机统一,从而使得国家治理效能转化为更好适应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保障。
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关系,深刻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文化之中,是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的必要前提。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既体现了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守正创新,又体现了以治国理政牵引社会发展为特征的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无论是作为治理主体的“国家”,还是作为发展主体的“社会”,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都没有像西方现代化进程一样因为资本扩张而发生异化,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内在联系和能动适应而发展为有机整体。
“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是对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之间必然联系的科学揭示与前瞻规划,是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动力与制度保障的科学概括和理论表达。这一新论断新要求,深化了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关系的科学认识和实践发展,推动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与时俱进、守正创新。
(作者:郗戈、付天睿,分别系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吴玉章讲席教授、讲师,均系中国人民大学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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