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是纠正违规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途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现实中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市场公平竞争,社会反映比较强烈,需要加以重点整治。
行政执法工作点多、线长、面广、量大,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企行政执法是否严格公正,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得到强化,尤其是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2024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2024年11月,司法部发布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从不同方面反映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方式和具体做法,体现了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职能任务和工作特点,对指导地方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但总体而言,行政执法监督仍然是法治政府建设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对行政执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当前,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尤其是涉企执法监督,应当抓住以下重点。
第一,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检查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目的是确保企业遵纪守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程序失范等问题,不仅与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目标相悖,也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是困扰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现实痛点。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它并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企业难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权,也未得到行政机关应有的重视。如何让涉企检查既不过度干预企业正常运营,又不因为监督缺失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是行政执法监督要解决的一道难题。
对此,应当持续从制度约束层面构建全流程规范化检查体系。一是做到检查清单法定化。通过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主体、依据、频次和程序,对现有检查事项进行清理,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着力提高涉企行政检查的精准度,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二是推进检查程序标准化。推行“检查前备案—检查中记录—检查后反馈”闭环管理,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企业,并根据企业反馈意见改进检查工作。三是推进联合检查规范化。打破部门壁垒,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多年来,我国经历数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九龙治水”“多头执法”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涉企行政检查的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探索“综合查一次”改革,将多个领域检查事项整合,企业受检频次大幅度下降。同时,探索建立跨部门检查协调平台,通过数据共享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这些经验可以总结推广。
第二,重点监督行政收费、罚款类执法行为。行政收费、罚款等执法行为直接关系企业的经济利益,备受公众和相关社会主体关注。其中,涉企收费类型多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还有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一些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收费,等等;行政罚款则是我国行政执法中最常运用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近年来,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整治工作持续展开,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政策文件陆续出台,收费、罚款项目越来越科学、行为越来越规范,一些涉嫌乱收费、乱罚款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到严肃查处。但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仍未根治。乱收费主要表现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违法违规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并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向企业违法违规收费等方面;乱罚款主要表现在错误适用收费、罚款依据,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滥用行政裁量权,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畸轻畸重等方面。
对此,有必要聚焦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领域进行重点治理。一是持续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收费、罚款等行为。执法行为越公开透明,违规现象就越难以遁形。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公开收费标准、罚款依据和程序,让公民和企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治观念和业务水平,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对于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形成有力的震慑。三是强化监督合力。涉企收费、罚款问题较为复杂,领域、环节、形态较多,有的还很隐蔽,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切实转变作风,通过各有关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形成执法监督合力,否则容易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情况。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范围、阶段等方面各有侧重又相互统一,应当持续完善监督体系,既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作用,构建多元化、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也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
第三,坚决遏制行政乱查封执法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财产查封作为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确立的比例原则与正当程序。但实务中,个别行政机关存在“重管制轻服务”的执法倾向,表现为查封范围任意扩大化、查封程序形式化、查封期限无限延长等异化现象。这种权力失范既源于个别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更反映出现行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系性缺陷。
针对乱查封问题,构建全过程动态监督机制是破解困境的关键。一方面,完善执法过程留痕机制,通过执法记录仪、电子签章等技术手段实现查封措施全程可追溯。另一方面,在完善程序性规制的同时,应当构建多维度的民营企业权利救济体系。探索建立涉企行政强制措施听证前置程序,允许企业在查封决定作出前进行陈述申辩。除此之外,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随意查封行为实行“行为纠正+责任追究+损害赔偿”三位一体的问责体系,使法治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制度护甲。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