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落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渐深入的复杂系统工程。改革有破有立,得其法则事半功倍。“破”与“立”重点解决体制机制的“革故”与“鼎新”,辩证把握“破”与“立”的辩证关系是深刻领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关键,也是确保全面深化改革稳步推进的重中之重。
一、科学的“破立观”是“两个结合”的理论与实践成果
如何推动社会变革与发展是历史唯物主义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马克思主义者亟待解答的现实重大问题。唯物辩证法认为,新事物与旧事物不是完全割裂开来的,新事物中必然包含着旧事物中积极的、肯定的因素。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确立和揭示事物的基本属性,马克思主义哲学称之为“肯定”,即包含“立”的因子;第二阶段是事物对自身规定性的扬弃,即包含“破”之意蕴的“否定”;第三阶段是“否之否”回归事物本质,即“立”与“破”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不破不立、先立后破”的工作经验,对于新时代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启发和指导意义。
科学的“破立观”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与实践成果。“立是破非”的科学破立观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百余年结合中国实际、引领社会变革发展的宝贵经验与重大方法论成果。破立并举原则发轫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验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与先进性,取得中国革命领导权,从而在实现对社会思潮的引领中回答和解决“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破立并举原则探索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这一时期马克思主义上升为国家意识形态,在破立并举中实现对社会思潮的引领。破立并举原则深化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这一时期我们党及时总结党和人民在实践中获取的新认识与积累的新经验,细化、具体化、常态化“破”与“立”的问题。破立并举制度化发展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一时期我们党坚持“立”这条主线,坚守“破”这条底线,“破”与“立”缺一不可,不破不立,不立不破,相辅相成。
科学的“破立观”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与实践成果。中国传统破立思维同样将“破”与“立”视为不可偏废的手段,注重二者在适宜时机的协同作用。破立思想在中国古代最具概括性的表达是“损益盈虚,与时偕行”,“损”即破除事物的落后、腐朽与有害因素;“益”即树立事物的先进、新生、有益因素。或损或益、或破或立,都应当根据时势的变化适时调整、相互配合,以达到和谐状态,使事物自然顺畅地流转运行。“偕”有“共同”之意,“偕行”不仅表达了《周易》将损与益、破与立并列视之的思想,更有将损与益、破与立视为相互联系的统一体的意义。随着时势变迁,破立统一体也必须作出转变,以不同样态适应不同的具体情景。破立辩证法像是一根隐线,在不同时代、不同流派的改革家、思想家那里总能听到其回响。不论是所谓“可则因,否则革,权时之宜也”,抑或所谓“天下之治,有因有革,期于趋时适洽而已”,还是王夫之所说的“因亦一道也,革亦一道也。其通也,时也……其塞也,时也”,“破”与“立”始终紧密相连,都强调二者的具体关联作用与呈现形式必须以“时”下的具体情景作考量。
二、掌握“破”与“立”的辩证法是全面推进深化改革的重要方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各领域重大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这离不开改革对系统协同性与整体性方法论的注重。改革越是进入攻坚期、深水区,就越是要处理好“破”与“立”的辩证关系。“破”与“立”的辩证统一关系要求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既要善于运筹帷幄地“立”,更要敢于大刀阔斧地“破”,要对掣肘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立“是”破“非”。
《决定》将“更加注重系统集成”[1]确立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之一,将其列于“三个更加注重”之首,又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中强调“坚持系统观念”[2]。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各个领域“破”与“立”的过程中,既要看到本领域的变革,也要考虑本领域变革带来的联动效应,以此领域的“破”为彼领域的“立”提供助力。在实践中,既大胆又谨慎、既蹄疾又步稳、既紧凑又有序,各项改革措施在价值取向、用力方向、行为走向上相得益彰,产生共识、共振、共赢之效果。
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中处理好“破”与“立”的辩证关系就是要以问题为导向、以人民为中心,对重点改革事项多方推演、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平稳推进。问题是改革的起点、创新的突破口,要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解决卡点堵点、痛点难点、焦点热点问题。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突出问题导向,改革举措要有鲜明指向性,奔着解决最突出的问题去,改革方向要对、导向要更鲜明、成色要足,要“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3]。要牢牢锚定“以人民为中心”,让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更足、幸福感更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三、正确处理“破”与“立”的辩证法需要勇气与智慧
改革不是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对原有体制进行大刀阔斧、建梁架柱、系统重构的重大变革,既有“破”的痛苦,又有“立”的艰辛,不仅需要敢于推进改革的“精气神儿”,更需要推进改革的“大智慧”。
“立”字当头,谋定而后动。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更好担负起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使命,需要始终保持锐意进取的勇气、敢为人先的锐气、蓬勃向上的朝气。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把“先立后破”作为深化各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逻辑顺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注重先立后破,不能未立先破”。《决定》将“破立并举、先立后破”[4]提升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高度予以强调。一切从“立”着想、一切为“立”着手,防止重“破”不重“立”的做法。立得住,才能破得好。“立”的决心越大,“破”的勇气才能更大;具备“立”的实力和自信,“破”的动力和自觉性就越强;“立”的理念和方案越科学合理,“破”的智慧和方法就越高超有效。改革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立”并非另起炉灶,“破”也绝非改弦易辙。当下要以“立”新质生产力来“破”原始创新能力不强,以“立”“两个结合”的文化发展路径来“破”传统与现代对立、中西对峙的传统认知,以“立”风清气正来“破”“四风”顽疾。
立破相承,“破”在“立”中。凡事有“立”必有“破”,破的是矛盾和问题、破的是因循守旧观念、破的是体制机制弊端与障碍。凡益之道,与时偕行。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与深水区,破立关系日趋复杂,要坚持“先立后破、不破不立”的审慎原则,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立足推进改革发展和人民群众最现实的迫切要求,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立的要立起来,该破的要坚决破除掉。同时还要注重破立并举的连续性、稳定性,坚决摒弃“只立不破”“未立先破”“一破了之”的错误倾向,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运用好“破”与“立”的辩证法是政治成熟、决策科学、敢于担当的具体体现。“立”的是初心和使命,牢记人民的嘱托,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始终保持务实的进取心、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心。“破”的是矛盾和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克服因循守旧、自我满足思想,找准发力点。对“破”与“立”辩证统一关系的把握是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运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制胜法宝”的生动体现。
【基金项目:新时代大中小学思政课家国情怀培育内容一体化研究(项目编号:XDCX2024Y08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吕文欢,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3页。
[2]《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6页。
[3]《习近平主持召开企业和专家座谈会强调 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主题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人民日报》2024年5月24日。
[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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