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中国式”数字法治机制和数字法学理论,从而实现重大的理论超越——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数字面向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蓝图,这迫切要求构建相应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而基于法学自身的特殊性,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需提炼“数字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创新命题,形成可供分享互鉴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数字法学恰恰是代表着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数字面向。
数字法学的时代使命与担当
从国际社会共识来看,在数字空间中将人的自主性和人的权利置于事务的中心非常重要。这也是数字法学的核心命题所在,因此,数字法学必然负有两方面的重要时代使命和担当。
一方面,提炼“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法学命题。中国式现代化既是对近百年来我国变革发展经验的高度总结,也是对未来发展蓝图的科学设计。当今中国数字经济站在了世界发展的“第一梯队”,因此,我们在数字发展中遇到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似相同,甚或还有他们也未曾遇到过的问题和挑战,并且在新业态新模式、新制度新机制,以及数字法治建设上取得了诸多重大成就。这就需要及时进行命题提炼、理论升华和系统阐释,探索“中国式”数字法治机制和数字法学理论,从而实现重大的时代突破和理论超越。
另一方面,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动力和支撑。就法学而言,从晚清开始就“仿制”借鉴西方的现代法学理念和制度。这无疑对我国追赶现代化、融入全球经济发展潮流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也使得我们在理论资源和话语权方面处于“后发”依赖和追赶地位。但数字时代则给我们创造了从“跟跑”到“并跑”的良好时机。数字法学就成为提炼我国的数字制度创新成果、升华我国的数字化转型命题、探索当代数字治理模式与规律的重要理论阵地,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突破口,为其提供核心动力和根本支撑,进而为数字化转型和数字法治建设提供价值坐标和理论指引,也能够为数字时代的高端法学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理论资源。
立足核心范畴构建数字法学知识体系
以核心范畴构建数字法学知识体系,是数字法学承担时代使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基础。主要包括:一是从数字权利、数字权力的属性方式、运行规律及其相互关系出发,探索构建数字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理论,阐释“三维世界”下的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和秩序运行机制,塑造控权的“数字铁笼”和厘定权益边界;二是从数字正义的基本范围、权衡基准和原则目标出发,探索构建数字法治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坐标,为“三维世界”的治理秩序提供数字人文和方向指引;三是从“三维世界”的耦合结构、作用体系和互动效能出发,探索构建新时代的数字正当程序理论,为约束数字权力、保护数字权利、维护数字正义提供机理支撑和可靠保障;四是从数字法学的核心范畴出发,探索构建“中国式”的数字法治体系,不断推进数字法治理论、数字法律规范、数字法治实施、数字法治监督和数字法治保障的建设和发展,为数字法治建设的“中国图景”提供理论方案。
当然,任何变革都是建立在既往发展基础之上的,数字法学也不可能脱离现代法学而另起炉灶。事实上,物理世界、精神世界仍是人类生活的重要基础,也是“三维世界”的核心构成部分,因此,很多现行法律规范及其理论依然是有效的,可以被继承吸纳而对接数字时代,从而实现数字法学与现代法学的优化整合与变革重塑,形成现代法学的升级版。
创新自主的数字法学理论
探索和创新自主性的数字法学理论,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立足“三维世界”的法律逻辑和数字社会生活规律;二是扎根于中国的数字法治创新实践,体现文明悠久的中华智慧;三是充分继承吸收现代法学的有效理论资源。随着从“二维世界”到“三维世界”的颠覆性变革和总体性转型,很多基础或核心的法学命题需要进行根本性重塑和本体化重建。主要包括:
其一,数字人权理论。进入数字时代后,原有的人权观念、原则、范围、领域和保护方式都面临数字化生存的严峻挑战。如果说在传统人权理论和领域中西方一直掌控着“先发”优势话语权的话,那么,今天的数字人权则有我国理论研究上的引领性贡献,从而改变我国在国际人权话语上的被动局面。这亟须大力推进基于数字人格、数字能力的数字人权理论研究,使之成为数字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二,数字法治理论。现代法治是建立在“二维世界”基础上的,而数字法治则是建立在“三维世界”基础上的。换言之,应从物理性的主—客体二元对立逻辑,转向数字性的主—客体包容逻辑;从政府—公民的传统二元构架,转向数字政府—平台—数字公民的三元平衡体系;从工商生活的“人、物、事”中抽象出来的经验理性逻辑,转向数字生活中信息处理的计算理性逻辑等。因此,它在包容、吸纳现代法治的同时,必然要实现数字时代的方向性重塑,包括数字法治基本范畴、数字法治核心价值、数字法治体系、数字法治运行、数字法治秩序等,这是当下法律共同体的一个重要使命。
其三,数字正义理论。数字正义理论反映着数字社会的利益计算原则和秩序目标,对于我国而言,则应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数字中国”战略和数字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构建符合数字时代发展要求和全球数字契约准则的数字正义理论,确立以数据信息为核心的计算正义,从而促进全球数字法治的变革发展。
其四,数字司法理论。现代司法过程是通过场所(法庭)、以物理“接近”方式来呈现正义的,而数字司法则是通过场景(在线)、以数字“可视”方式来呈现正义的。近年来,我国在数字检察、数字法院、数字警务、数字纪检监察等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创新探索,从而推动了从“接近正义”向“数字正义”的转型。由此提炼升华而成的数字司法理论,同样是数字法学中生动鲜活的重要内容。
构建数字法治的文明共同体
随着全球数字化转型不断加快加深,数字法治也随之成为新秩序的普遍性要求。
一是数字法治建设应立足“数字文明共同体”的价值观。如果说农业文明运行的核心是权力,工商文明运行的核心是财产,那么,数字文明运行的核心就是信息。它通过数据和算法得以呈现表达和秩序构建,并塑造了“数字人类”和“数字文明共同体”。因此,数字法治建设应在“三维世界”中确立数字权利、数字权力和数字正义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为“数字文明共同体”提供价值支撑和秩序保障。这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开放性特征,也表明中国是《全球数字契约》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
二是携手面对全球数字化转型和法治挑战。网络治理、数据跨境、数字鸿沟、人工智能风险等都不是一国可以独自面对的,而是需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数字文明共同体的理念来合作应对,构建保障数字权利、控制数字权力、维护数字正义的全球数字治理秩序,这也正是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和“数字合作路线图”的价值指引所在。
三是涉外法治需要广泛的国际合作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目前中国的综合国力已经跻身世界发展前列,这必然要求我们在国际社会秩序和全球治理中发挥日益重要的角色和作用,而涉外法治无疑是促进国际合作、畅通“一带一路”、维护海外合法利益、推动共商共建共享的重要支撑和有力保障。如数字丝绸之路、跨境电商、网络安全、数字合作、大模型风险防控等,都需要纳入涉外法治框架,从而积极践行《全球数字契约》和促进数字正义。这也能更好地发挥我国在国际数字秩序构建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促进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国际化传播和交流互鉴。
(作者为华东政法学院数字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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