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出席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总结2024年经济工作,深刻分析当前经济形势,系统部署2025年经济工作,为扎实做好今年经济工作、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牢基础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法治在支撑和保障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十五五”规划谋划之年,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年。我们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聚焦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高质量发展九项重点任务,坚定不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阐明了高质量发展与法治建设统一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刻内涵。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而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法治保障。我们要深刻认识依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高水平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获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我们既发挥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又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置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专章首位,进一步凸显了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通过法治方式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依靠法治解决经济活动的秩序问题,法治建设的质量决定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必须深刻认识法治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有针对性地深化司法政策和司法服务供给,确保市场经济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不断夯实中国经济长远发展根基”,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优化营商环境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关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凸显了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地位。一流的法治环境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高度契合,只有将法治作为贯穿营商环境建设的鲜明主线,坚持法治思维与市场思维、法律规则与市场规则、法律价值与市场价值有机统一,才能打造形成公开透明的制度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活力有序的创新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最大限度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必须树牢“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理念,切实以司法“硬举措”优化营商“软环境”,为各类经营主体厚植投资兴业沃土。
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具有现实紧迫性。越是高质量的发展,越是法治化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经济发展的速度、结构、质量、效益都提出更高要求,尤其需要通过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发挥更加基础性、持久性作用。社会需求收缩、预期转弱等压力仍然较大,部分企业经营面临不少困难,迫切需要提供更加充分、坚实的法治保障,增强经营主体抵抗风浪的底气。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须臾离不开法治。必须准确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始终坚持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以法治的确定性、引领性应对经济发展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
二、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这一重要论断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根本遵循。法治是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的重要手段,是遏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有力举措,是推动市场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稳步开放的必由之路。在法治轨道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助于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营造规则统一、主体平等、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2025年1月7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正式公布。必须认真对照,准确把握依法履职的切入点,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
加强产权平等保护。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关键是要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领域体现法治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治是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根本之策。近年来,我国企业产权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随着经济活动日益发达,产权内涵不断丰富,产权争议形式、范围持续扩展,经营主体在产权领域仍面临诸多“成长烦恼”。司法是公平保护产权的最后防线,需要进一步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建设,助力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要树立各类经营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的司法理念,全面加强对企业和企业家合法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财产权益的司法保护。认真贯彻善意文明司法理念,严格规范涉企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办公和生产经营的影响。
助力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关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对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准入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市场准入效能亟待进一步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大量涌现,实现准入监管“于法有据、依规而治”面临一系列新课题。把市场准入纳入法治轨道,是我国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一条基本经验。通过司法裁判树牢“非禁即入”法治原则,对各领域市场准入规则予以明确,就是为统一大市场建设把好第一道关。必须妥善办理涉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案件,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经营主体的准入限制。依法审理涉市场准入行政案件,加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环境。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必须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深刻指明了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点所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既要防止对市场交易活动不当干预、纠正自我小循环问题,确保“放得活”;又要有效规制市场竞争行为、规范交易关系,确保“管得住”。我们要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加大对平台经济和信息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力度,增强司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能力。依法审理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行政案件,支持督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市场监管,完善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推动健全社会信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增强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深刻阐明了坚持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信用制度建设面临强化信用工作法律保障、以信用奖惩为基础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系列核心任务。尤其需要发挥司法裁判功能,规范和约束信用监管行为,增强信用治理效能和信用体系权威;通过调整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彰显诚信褒奖、失信惩戒的价值导向。我们要严格落实民法典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引导经营主体增强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助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完善虚假诉讼预防、惩治机制,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实行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制度。
三、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离不开法治,司法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市场、激发活力、促进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现市场的权利平等、全面开放、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尤其需要司法裁判的引领、规范和保障。必须深刻把握新形势新任务,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一流营商环境建设。
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推动“两个毫不动摇”落地落实,必须不断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关键在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认真落实国企民企平等对待,对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合法诉求一视同仁给予政策支持和法律帮助,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依法推动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积极协助破除民营企业在融资、合同履行等方面的困难。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划清涉企案件常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助力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安全可靠的投资经营环境是营商环境的基础前提。当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日益复杂严峻、改革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尤其需要高水平安全体系发挥保障功能,减少外部冲击和内部风险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人民法院无论是打击涉企犯罪、维护社会安全,还是助力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抑或是化解矛盾纠纷、为发展破除风险隐患,都是为保障营商环境建设赋能助力。扎实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活动,惩治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稳妥化解房地产市场变化给金融领域带来的风险。积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分级分类做实矛盾纠纷预警、处置、稳控、化解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社会风险隐患。
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内外兼修”,以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创新,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对外开放与法治相生相伴的关系。推进营商环境协调发展,尤其需要发挥涉外司法职能,依法促进“引进来”,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经营权益;积极保障“走出去”,维护海外企业权益;深化域内外规则协同,促进区域市场对接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我们要紧扣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目标,加强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建设,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依法履行平等保护、国民待遇等国际义务,保障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健全海外利益和投资司法保护机制,坚决依法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四、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司法动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需要新的生产力理论来指导”,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深刻揭示了新质生产力与高质量发展的密切关联。新质生产力本质是先进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在逻辑上高度一致。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制度保障。必须切实增强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蓄势赋能。
保障创新驱动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在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他又进一步提出“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这些重要论述指明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攻方向。科技创新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变量。知识产权与创新直接关联、关系最为密切,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必须精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落实确保司法保护强度与科技创新程度相适应的司法政策,切实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等产业科技成果和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依法打击遏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行为,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服务新旧动能平稳接续转换。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必须统筹好培育新动能和更新旧动能的关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新动能积厚成势、传统动能焕新升级,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这些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深邃思考。当前,我国产业发展正处在转型升级的重要关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腾笼换鸟、凤凰涅槃的思路,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产业转型升级必然伴随落后产能的淘汰与转型、必然伴随经营主体的救治与退出,必然需要司法跟进服务和保障,尤其需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等制度价值,促进企业优胜劣汰、推动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切实用好“破立并举、先立后破”方法论,发挥破产审判拯救和出清双重功能,助力产业结构调整。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为企业纾难解困。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助力化解产能过剩、清理僵尸企业,实现要素资源盘活和重新流动。
助力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 这一重要论断强调了绿色发展的重大意义,指明了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同共生的新路径。随着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良好生态环境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越发重要。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紧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这为我们在2025年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司法保障是生态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一环。我们要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谋划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以最严密法治、最迅速行动、最有力举措,促推更好发展。
(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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