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所伴生的GDP逐渐超过了货物跨境流动,数据要素流动越来越受到重视。近年来,全球主要数字经济国家及地区纷纷加快数据跨境流动的政策布局和产业支持,数据要素跨境流动已成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动力。一方面,数据要素跨境流动促进了全球知识共享和技术创新。通过数据跨境流动,各国能够共享全球范围内的科研数据、技术专利和创新成果,加速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另一方面,数据要素跨境流动也优化了全球资源配置,提升了全要素生产率。数据跨境流动使得各国能够更高效地利用全球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数据要素的价值发挥,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数据要素跨境流动的政策措施,由此,数据要素跨境流动的相关实践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明确了数据跨境流动的标准和程序,为数据要素跨境流动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各地还积极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的新模式和新路径,如北京启动建设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上海加快国际数据产业集聚发展等,为跨境支付、跨境直播、数字技术、数字内容等跨境经济活动提供了重要的现实支撑。
尽管数据要素跨境流动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我国仍面临着数字要素流动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有国际竞争力的代表性企业不多、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数据要素流动的国际话语权有待提升等诸多挑战。
首先,数据主权和隐私保护成为制约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要因素。由于各国在数据保护法规上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数据跨境流动成为一把双刃剑。其可能潜藏着数据泄露、隐私侵犯乃至国家安全风险,给数据跨境流动的管理与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当数据跨越国界时,不同国家对数据收集、处理、存储及传输的法律要求与保护标准存在显著差异,这不仅增加了数据跨境流动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还可能导致数据在流动过程中遭受不当获取或滥用,侵害个人隐私与企业数据主权。
其次,数据标准和互操作性不足也阻碍了数据要素跨境流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数据标准制定上存在显著差异,加之数据格式的不兼容性,容易形成数据孤岛,阻碍数据在不同系统、不同平台间的自由流动与高效共享。这种数据标准的碎片化状态,不仅增加了数据跨境流动的技术复杂性与经济成本,还极大地限制了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与价值最大化。具体来说,数据标准的差异体现在数据编码、数据结构、元数据定义及数据交换协议等层面。当数据从遵循特定标准的系统传输到采用不同标准的系统时,往往需进行繁琐的数据转换与格式调整,这不仅消耗了大量的时间与资源,还可能引发数据错误与丢失的风险,降低了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此外,数据格式的不兼容还导致了数据孤岛现象,使即便是相邻或相关的数据系统也难以实现数据的无缝对接与共享,影响数据驱动的创新与决策效率。由此,这种数据流动的壁垒制约了跨国合作、市场分析及全球供应链的协同管理,阻碍了数据要素的潜力释放。
第三,数据要素跨境流动还面临监管合规和技术安全等挑战。由于世界各国在数据保护法律、监管政策及技术手段的应用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不仅为数据跨境流动设置了重重障碍,还极大地增加了合规性风险,使数据在跨国界传输过程中可能遭遇法律冲突、监管套利或执行不力等问题。技术安全方面,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数据泄露、非法访问、篡改或滥用等风险,对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及企业商业秘密构成了威胁。不同国家在技术防护能力、加密标准及应急响应机制上的不一致,进一步加剧了数据跨境流动的不确定性风险。
第四,数据要素跨境流动不畅通阻碍了我国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数据要素跨境流动的不畅,阻碍了我国企业与研究机构及时、全面地获取全球最前沿的科研成果和技术信息。这种信息获取的滞后与局限,无疑会削弱我国在全球科技竞争中的地位与影响力,为我国在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上紧跟国际科技发展步伐造成阻碍。更为深远的是,数据跨境流动的受阻直接影响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数字贸易领域的互动与合作。倘若数据流动不畅,将会制约我国数字产品与服务的出口,阻碍国际间的数据交换与服务贸易,进而削弱我国在全球数字市场中的竞争力与份额。此外,数据要素跨境流动的不畅还破坏了供应链、生产链、销售链等产业环节的协同效应。一旦数据流动受阻,将导致产业链上下游信息不对称,协同作业难度加大,成本上升,效率下降,最终影响产业生态的稳健运行与新质生产力的整体发展。
针对数据要素跨境流动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多方协同、精准施策。
一是着力强化国际合作与政策协调的深度与广度。要积极主动地与国际接轨,对标并融入数字经济领域内国际公认的高标准经贸规则与先进标准体系,特别是在数据保护、数据标准化建设、数据互操作性等核心领域,深化国际合作交流,共同推动形成开放包容、安全可靠、规范有序的数据跨境流动国际环境。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积极寻求并签订双边乃至多边的合作协议,明确界定数据跨境流动的具体操作标准、流程规范及监管要求,旨在通过制度化的安排,有效降低数据在跨国界传输过程中的经济成本与法律风险。这些协议应涵盖数据保护的互惠原则、跨境数据流动的透明化机制、争议解决框架等关键要素,确保数据流动既符合国际法律规范,又能有效促进各国间经济、科技与文化等多领域的深度合作,为全球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数据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数据规则秩序,为各国数据主权与隐私权益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撑,共同应对数据安全与隐私泄露等全球性挑战,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二是着力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要全面强化和健全数据确权机制、数据交易规范以及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为数据要素在国际间的顺畅流动构建起坚实的制度支撑框架。这包括清晰界定数据的产权归属,明确数据交易的具体规则,以及严格划定数据安全的相关责任,旨在全方位保护数据主权及个人隐私权益,有力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稳健与繁荣发展。为此,应充分利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国家级重大合作平台的独特优势,积极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先行先试与压力测试工作。通过这些实践探索,不仅能够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合规性建设和技术安全防护提供宝贵的实证依据,还能够有效验证并优化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在数据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数据跨境活动既能高效进行,又能严格遵循安全合规的标准,为全球数据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三是全面加速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升级。要深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聚焦数据科学的前沿领域,集中力量进行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与创新,以期在数据中心、云计算、大数据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上取得实质性进展。通过提升基础设施的性能与规模,增强数据处理与分析的能力,为数据要素的跨境流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与保障。基于此,要高度重视数据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工作。通过构建一套统一、开放、兼容的数据标准体系,有效提升数据格式的兼容性和不同系统间的互操作性,进而降低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技术障碍与成本。同时,要持续强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拓展数据应用的新场景与新领域,不断优化产业生态,为海内外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数据跨境流动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的环境。
四是全面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高效配置。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数据要素生产、交易、流转及消费全链条中的决定性配置作用,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改革进程,致力于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数字产业生态体系,由此促进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为数据的价值挖掘与释放提供强大动力。进一步完善数据交易市场体系,积极推动数据交易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数据交易的合法、合规与透明。同时,要通过培育富有竞争力的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包括数据服务商、数据交易中介等,丰富市场供给,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此外,要积极支持海内外企业在技术研发、业务布局、运营发展等方面充分利用数据要素市场的优势,鼓励它们抢抓战略性、引领性、颠覆性的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新赛道的发展机遇。通过加强政策引导与资金支持,助力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推动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从而加速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五是强化人才培养并深化国际合作。要大力推进数据科学、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前沿科技领域的课程创新与体系优化,培育具备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通过加强与海外顶尖教育机构的合作,促进学术交流与联合研究项目,为数据要素的跨境流动与高效应用构建坚实的人才支撑体系。同时,实施积极的人才引进战略,吸引全球顶尖的数据科学家、工程师及行业专家来华工作与交流,并结合本土人才培养计划,不断提升我国在数据要素领域的人才梯队建设。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要素跨境流动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1&ZD12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秀英,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刘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山学者、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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