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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伟:新时代党的建设工作的实践与创新发展(3)

三、新时代要坚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在新时代发展中,我们提出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2015年、2018年、2023年先后三次对《条例》进行修订,其目的就是要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2023年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违反群众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了规定。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执政党建设涉及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反腐、能力等诸多方面。今后,党的建设会抓得更紧、管得更严、要求更高。我们要求党员、干部不能妄议中央,不是说不能提意见和建议甚至批评性意见,而是不能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同党中央唱反调、搞政治上的自由主义。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同时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规定,“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有这些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条例》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和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也作了规定。《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通过纪律建设的开展,我们抓住了党的建设的重中之重,解决了党的建设的重要难题。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范璧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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