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诚信政府与信赖利益保护
个人要讲诚信,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更要讲诚信。从政的首要要求是政治诚信,能力是次要的,国家机关应该带头讲诚信。
关于建立诚信政府,很多文件都有明确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诚信政府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一体两面的关系,讲诚信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信赖利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和“赔偿”的区别主要在于发生的原因,如果是由于国家机关的行为违法,则给予赔偿;如果行为合法,则给予补偿。
第一,公权力的行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变更。如果特定的情形没有出现就变更了,那么这个变更无效,要恢复原有状态;如果不能恢复,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一种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合法的,变更行为本身也是合法的,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补偿责任。因为当事人相信公权力不会改变,才附加了信赖利益,改变后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所以公权力机关要承担补偿责任。另一种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或变更行为是违法的,这时候公权力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行政协议的变更,行政机关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如造成一定损失要承担补偿责任。若没有出现法定事由,单方面的变更或解除就是无效的,要恢复原有状态,如果无法恢复造成一定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在用新规则替代旧规则时,要充分考虑到原有规则受益者的利益。通常在实践中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进行过渡,如果无法采用这种办法,则需要有一个过渡期。比如学法律的人要参加考试,最初叫律师考试,后来叫司法考试,再后来叫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来只要是大学毕业无论什么专业都可以参加考试,后来改为只有学法律的人才能考。这种规则的改变至少要提前一到两年发布通知,不能临近报名才发通知。
第三,在新旧法衔接的情况下,若要追究责任,就要重新澄清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执行旧规定时期,追责时新规定已然生效,此时原则上按照新规定处理,但如果执行旧规定对当事人有利则依旧规定处理。比如,依照旧规定,应罚当事人2000元,按照新规定处理却要罚5000元,这时只罚2000元。如果旧规定罚得重于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处理。
第四,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在某一领域颁布新规定后,新规定只对其生效以后的行为有效,不适用于此前的行为。比如,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我实施了某一合法行为,第二天新颁布一个规定,认为这种行为违法。这种情况下,这一新规定无法追究我之前的行为。但有一种情况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五,废止旧法通常不具有溯及力。比如,某一规定适用了十年后被废止了,那么这一规定的效力到废止当天,而不是说完全推翻该规定十年来保护的利益。否则的话,任何人依法获取某种利益都会忐忑,担心某一天不再受到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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