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关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条例等法规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认为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存在合宪性问题,不利于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经审查认为,宪法和有关法律已对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区应当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有关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应予纠正。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废止有关法规。
2020年,有政协委员建议对机场建设费,即“民航发展基金”进行合宪性审查。经审查认为,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不存在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但是,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依据的是国务院文件和有关部门规章,与2014年修改后的预算法关于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的规定不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向司法部发函,督促完善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法律依据。
废止有些地方扩大袭警罪范围的规定。有的省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就办理袭警罪案件联合发文。经审查研究认为,该联合发文涉及犯罪构成具体内容,扩大了法定袭警罪、妨害公务罪的惩治范围,超出了刑法规定范围;立法法是重要宪法性法律,有关联合发文不符合立法法关于“两高”以外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的规定,超出了制定机关权限。制定机关已发文通知停止执行有关文件。
关于调用检察官是否可代表本院出庭的规定的争议,经研究认为,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检察权行使的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的检察人员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的,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
废止连坐的规定。有的地方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研究认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确保执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推进。
二、授权原则与公权力的法律边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任何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有法律边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包办了几乎所有社会事务,可以说是“全能政府”,拥有无限权力。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政府逐渐将权力让渡给个人、社会、企业,因此我们才有必要探讨政府权力的法律边界。
政府权力是宪法法律赋予的,界定公权力的法律边界的原则是“法有授权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相对的,个人权力也有法律边界。有人说,个人权力也是宪法法律赋予的,这是错误的。个人权力来源于人权,是与生俱来、生而为人的权力。任何人都有做人的权力,宪法法律不过是将其法定化,也就是说,宪法法律确认了我们的权力。因此,界定个人权力的法律边界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禁止的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做。因为公权力的来源与私权力的来源不同,所以界定边界的原则不同,二者不可混淆。
对于公权力来说,授权原则一定程度上可以等同于限权原则。授予权力同时也暗含着限制权力的意义,据此我们可以推论出有限政府原则,所有的公权力都要在授权范围内。再进一步,我们还可以推论出越权无效原则,所有国家机关在没有获得宪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任何行为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近年来,我国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把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政府的权力集中到一个清单上。给政府权力列的清单,属于正面清单,呈现的是政府能干的事情。如果给个人权力列清单,则只能是负面清单,呈现个人不能干的事情。我国有两部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越权作出规定,一是行政诉讼法,二是行政复议法。国家机关的领导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都要先想一想宪法法律有没有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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