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方式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以法治方式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 D926; D630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529-1445(2024)12-0016-03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走出了独具特色的社会治理道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各类要素越来越向市域聚集,市域社会治理愈益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紧迫性更加凸显。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将市域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以法治方式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

我国经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与信息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从而衍生出三种社会风险:传统的自然风险、非传统的工业风险和新型的网络科技风险,具体表现为五类风险:政治安全风险、社会治安风险、重大矛盾纠纷风险、公共安全风险、网络安全风险。各类风险交织堆叠,很大程度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夯实筑牢基层社会治理根基,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必须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嬗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建设发展轨迹,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社会治理中的具体实践。从管理到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体现得更加到位,具体表现为:从单一治理主体转向多元治理主体,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从治理方式的行政化管理转向法治保障,引导治理主体利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社会治理遇到的问题;从重在事后治理转向事前治理,治理环节向前推移。

我国社会治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制度有效运转、不断释放出治理效能的关键也在基层。市域层面具有承上启下的治理优势,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心环节,以法治方式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可以有效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一方面,市域社会治理规范体系较为完善,地方政府也有主导经济发展方向、选择治理方式的空间,具有基层不具备的治理优势;另一方面,市域社会治理作为中心环节,具体的治理政策、计划、方案等原始素材与实践经验均源于基层,治理主体可以聚焦基层治理的诉求,将制定的治理政策、计划、方案等交由基层实践并检验,进而对本区域的治理理念、方式予以调适。在此过程中,需要形成更为完备的市域社会治理规范体系,从而更好发挥统筹引领作用。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市域社会治理是顶层设计的具体布局、落实,又直面社会治理各类问题,具有化解社会矛盾风险的独特能力与优势,从而有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效能。首先,市域层面的风险化解能力更强。市域层面是发现、排查、解决社会矛盾风险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治理层级,具有最优治理半径和政策边际效应。其次,市域层面的矛盾风险化解效率更高。市域层面具有较为完备的社会治理体系、更强的统筹资源力量和更大的政策调整空间,可以在第一时间预警、研判、处置各类风险。最后,将矛盾风险化解于市域层面的影响更小。将重大矛盾风险解决在市域层面,可以防止单一风险演变为复合风险、潜在风险演变为现实风险,从而管好控好聚集性、扩散性、流动性风险,将一城一乡的平安汇聚为国家整体的长治久安。

以法治方式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围绕“加强市域治理现代化”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使法治成为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将“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纳入“健全社会治理体系”进行专门部署。这些论述彰显出实践性、科学性、时代性的特征,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价值指引和方向遵循。

需要进一步明晰市域的范围,将社会治理重心下沉至基层。由于我国的行政区划体系较为复杂,行政层级结构主要包括两级制(如直辖市及其辖区)、三级制(如省—市—市辖区)和四级制(如省—设区的市—县—乡)等形式。目前对于市域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但从中央政法委关于市域社会治理的谋划布局看,市域特指“设区的市”,主要包括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明晰市域范围,有助于更好发挥市域层面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

需要在法治层面率先突破。法治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尤其是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和纷繁复杂的矛盾、冲突,依靠法治手段,为社会主体提供较为一致的评价指引,形成相对清晰、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与关键。可以说,没有法治,我们所追求的安定有序的社会就没有了前提和基础,社会治理现代化也就无从谈起。

需要形成周密、完善的市域社会治理规范体系。以法治方式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强调发挥市域治理优势,制定符合市域特点的法规、制度。构建市域社会治理规范体系,是对上位法的规则、条文的细化,内容更加明确具体。可以依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不冲突的前提下,进一步就市域的具体事宜,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解决本区域较为突出的难点痛点问题。

以法治方式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路径

建设科学完备的市域法治规范体系。构建市域社会治理规范体系,需要遵循科学的立法原则,才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一是加强地方立法。制定符合市域特点的治理规则,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相关法律条规的立、改、废、释。二是开展社会治理规范建设的前瞻性研究。科学编制立法规范,对立法项目的实施方案、进度安排、预期效果予以精细化管理,强化立法责任。建立立法评估制度,确保颁行的法律条规行之有效。三是扩宽立法参与渠道。开展立法听证、调研、论证、答疑等活动,充分汇聚民意。探索立法意见征求机制,围绕市域立法中较有争议的条文展开讨论,形成地方立法机关主导、部门协同、人大代表和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四是探索国家法律与社会规范的融贯机制。实现道德教化、社会自治与法律的衔接,让基层社会治理与人民生活井然有序。

建设公正权威的市域法治实施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要素。一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明确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建立行政、检察、审判、调解的衔接机制,节约治理资源。二是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全面、准确把握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关系,优化执法理念,改善执法方式,综合使用刚性执法与柔性执法,使执法兼具力度与温度。三是营造严格公正的司法环境。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审判职能,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依法惩治各类暴力犯罪。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妥善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现代化营商环境。四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行案例指导、以案解法等,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能力。

建设规范严密的市域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是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制度。一是强化科技赋能信息网络基础建设。拓展市民热线等公共服务平台治理功能,探索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行政信息联通、决策标准互通、决策结果互认的全流程管理,减少人为干预与操作的风险。二是探索上下贯通的专责监督体制。打破市域社会治理的层级限制,建立由纪委监委主导的监督体制,实现业务联动、信息畅通、人员流动,促进“点状分散式”监督向“立体网络式”监督转变。三是形成立体化、全面化的市域法治监督网络。构建法治监督立体化格局,确保立法目的有效实现,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4.

[2]徐汉明.论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原创性贡献[J].理论月刊,2024,(8).

(作者简介:李鄂贤,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孟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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