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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实践与中国贡献

巴莫曲布嫫讲课_副本

巴莫曲布嫫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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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联合国(UN)旗下专门机构之一,在本质上是一个“智力合作机构”,其主要职能定位于“思想实验室”“信息交流中心”“国际准则制定者和监督者”“能力培养者”“国际合作促进者”,而其业务范围涵盖了教育、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文化、传播与信息四大领域。20世纪50年代以来,该组织在文化领域的政策制定,尤其是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国际准则性文书,为在全球范围内保护文化遗产提供了行动方略和法律工具。“遗产、对话、发展”等关键词长期影响着该组织的决策制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文化发展,支持政府与当地利益攸关方保护遗产,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作为标准的制定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于2005年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二者与2003年通过的《公约》有着紧密联系。作为《公约》的执行机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通过拟订《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和不断修正相关条款、增加章节或补充重要文件,为各缔约国在国际合作机制中有序开展申遗工作与履约工作提供了共同的行动准则和不同的实践路径。

“四重国际合作机制”,即“两个名录+一个名册+国际援助”,包括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下简称“优秀实践名册”),和国际援助。急需保护名录的设置,是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挽救存续力已然面临危险的遗产项目。代表作名录的设置,是为了扩大遗产项目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提高公众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并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文明对话,提升遗产项目的可见度。优秀实践名册的设置,是为了遴选并推广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次区域和区域保护非遗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国际援助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已经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遗产项目;提供资金编制清单;支持在国家、次区域和区域开展保护非遗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以及其他委员会认为必要的目的。《公约》采用计划性方法,只能通过“申报与列入”加入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对于优秀实践名册,采取的是“推荐与遴选”的方式,而对于国际援助,则需通过“申请与批准”的方式。

责任编辑:范璧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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