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投身法治社会建设实践 提高全社会法治水平(4)

积极投身法治社会建设实践 提高全社会法治水平(4)

——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研讨会发言摘编

加快社会立法  夯实法治社会建设基础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许安标

加快社会立法,健全完善社会领域制度规范体系,是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体系是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社会领域立法即社会立法,包括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社会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组织、基层社会建设、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都需要有系统完备、统一权威的制度规范体系作为保障支撑。

锚定目标任务,持续加力推进社会立法。社会立法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但也要看到,社会立法起步晚、领域宽,特别是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对社会立法提出更多更高要求。同时,社会建设领域法律关系主体及利益多元复杂、政府保障责任大、财政支出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立法难度大,存在不少短板弱项和空白点。《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完善社会重要领域立法,推动不同层次的社会规范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点立法任务。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补短板强弱项,保障法治社会建设的制度供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牢把握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的价值追求,提升社会立法质效。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破解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制度性难题。

法治社会建设,既需要国家法律的规范引导,又需要社会、个人的双向奔赴,坚持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通过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社会规范,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社会立法要切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社会立法规律,坚持时、度、效相统一,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等立法形式,加强基础性、综合性社会立法的研究制定,不断增强社会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责任编辑:张弛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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