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投身法治社会建设实践 提高全社会法治水平(3)

积极投身法治社会建设实践 提高全社会法治水平(3)

——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研讨会发言摘编

创新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机制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景汉朝

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建成法治社会,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要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撑,其中创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制度,就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方面。

正确处理纯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赋予纯民间调解法律定位。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调解,而日常生活中公民个人纯民间调解大量存在,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纯民间调解的法律地位、效力、后果等,均应立法规制。

正确处理律师调解与诉讼代理的关系,创新律师调解法律制度。律师作为重要的法律专业力量,可大量承担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重任,以化解矛盾、减少诉讼,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应立法明确律师调解的法律地位,调解协议性质、约束力及后续程序等,以提振公众信任度。

正确处理行业调解与商事审判的关系,创新行业调解法律制度。商事活动具有链条性,一个环节发生纠纷往往影响整个交易链。行业调解可将若干纠纷“一揽子”解决,在司法确认中应予认可。应加强相关立法,健全机构、壮大队伍、明确规则,使行业调解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力量。

正确处理专家调解与专家咨询的关系,创建专家调解法律制度。专家咨询有利于提高决策科学性,应提倡和支持。建议创建专家调解制度,面对双方当事人,避免偏听偏信,公正调解纠纷,以充分发挥专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应当规定调解组织设立、人员资格条件、调解纠纷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收费制度等。

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我们应当大力推进构建科学的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建议在人民调解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调解立法,将各类非公权力调解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以充分发挥其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张弛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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