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形式保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课题,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尊严、有保障,事业才有奔头,才能为城市发展增添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如何织密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网,一直是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
新就业形态岗位以其工作时间灵活、市场需求量大、准入门槛较低、劳动报酬较高等特点,吸纳了大量就业人口,在缓解就业压力、有效配置劳动资源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灵活就业人员达到2亿人。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数增多,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相关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新业态的发展,然而,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部分地区的规定办法也依然较为宽泛。职业伤害情况非常复杂,涉及从业者职业背景、导致受伤的原因、受伤实际伤情等,需要制定者对不同情形予以规定,来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制度化的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以法律形式保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课题,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尊严、有保障,事业才有奔头,才能为城市发展增添活力。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引导企业提供良好保障,平衡好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才能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持续发挥促经济、稳就业的重要作用。
法治支撑有力,劳动者才会底气足、事业兴。要加强顶层设计,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推动新就业形态立法,健全应保尽保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政策,包括公平就业、薪酬待遇、劳务安全、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就业创业扶持、创业失败救助等诸多领域,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提供法治保障。积极探索实施具体可行的办法,明确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和劳动者合法身份,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作为特定职业类型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范畴。健全与新经济、新业态、新岗位等相适应的劳动监管机制,推动建立新就业形态协同治理机制,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严格履行责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关系千家万户的生活。必须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以法律制度创新推动源头治理,织密织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网,不断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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