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接。为了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的需要,我们要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标,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建立章程法规,探索建立过去没有的制度和规则,并加以完善。加入WTO后,我们对法律法规中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坚决予以废止或修订,共集中清理了两千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促进了国内的进一步改革。我国应当重视国际中通行或普遍性的规则,接轨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积极吸收有利于推动国内发展的国际规则,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第二,引领。我们需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充分尊重现有的国际规则,对现有规则进行补充、修正、完善与创新,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的新范式。中国主导创建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借鉴世界银行规则的基础上,对不符合实情的条例加以修正,帮助亚洲经济体缓解融资瓶颈,有效地弥补了现有多边贸易体系的缺口。
第三,拓展。在参与制定和完善国际经贸规则和全球经济治理的过程中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提供更多有效的制度型产品,寻求与各国共同的合作空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在国际规则制定道路上,我们需要尽快完成从“接轨”到“铺轨”的转变。面临这种重大的社会角色转变,我们不应当做被动的旁观者、接受者,而要做主动的建设者、引领者,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展现中国智慧。这就需要我们从“互动”与“磨合”中推动问题的解决,在全球共同应对世界经济增长所受到的冲击中,寻找共同点,积极推动制度创新,通过“对接”和“引领”全球经贸规则,逐渐拓展全球经济治理的新规则。
(三)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进程
从历史经验看,我国对外开放经历了不断突破、不断丰富、不断完善的过程。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进程主要有三个阶段。
第一,从1978年到2012年。这一阶段,我国的对外开放以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为主。在此阶段,我国依靠对外开放的窗口,在外贸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同时,我国在吸引外资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就。
虽然这一阶段以商品和要素开放为主要特征,但已经有了制度型开放的萌芽。2001年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开始主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与标准,与全球贸易体系进行了制度接轨。
第二,从2013年到2017年。这一阶段,我国开始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2013年,我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启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探索和创新。沿着这两条主线,中国开始了制度型开放的一系列探索。自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已同151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合作文件。
这一阶段是中国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的过渡阶段,自贸试验区探索和“一带一路”建设无疑是其中最大的亮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探索表明了中国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决心,“一带一路”建设则充分彰显了大国立场。中国要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实现对国际经贸规则的创新和引领,与各国共商、共建、共享合作成果。
第三,2018年至今。在当前这个特殊阶段,虽然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与制度型开放的双向开放模式仍然存在,但制度型开放是更为典型的特征。2018年,我国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近年来,跨境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境外中资企业从2012年末近2.2万家增长到超过4.5万家,境外投资存量从2012年末0.5万亿美元增长到超过2.7万亿美元。与此同时,我国的自贸试验区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作用,积极对接高水平经贸规则。2018年,海南自贸港建设启动,迄今已经推出了120多项制度创新成果,创新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增强。
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相比,这个阶段的开放更加注重体制机制的协调融合。通过签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多双边协定,我国的制度型开放正逐渐通过多个平台和机制尝试与全球模式进行互动。
三、制度型开放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引领国际规则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重要作用
(一)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我国积极与WTO规则进行对接,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同时,我国积极参与区域、双边、诸边以及多边经贸谈判,推动我国经贸规则改革,努力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标。中国将全面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推动同更多国家和地区商签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我国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开放之门越开越大
在货物贸易便利化方面,我国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协定》在中国的实践,提高了我国的口岸综合治理水平;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关于促进货物贸易便利化的内容。为做好RCEP实施工作,海关总署出台了《RCEP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提高了我国商品出口体系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的发布,明确了经批准的出口商的定义和条件,规范了经批准的出口商的申请和核查程序。
在外商投资方面,我国实施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我国于2013年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负面清单管理的探索,为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了经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不仅增加了外商投资准入内容,还提升了实施的精准度,实现了负面投资清单与外商投资法的衔接。我国扩大外资准入领域、缩减负面清单内容,一方面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积极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实践。
相较于货物贸易,我国服务贸易在制度实践上还有上升空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订是我国扩大服务贸易的重要机会。海南自由贸易港率先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为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积累经验,探寻出新的发展路径。
2.自贸试验区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深化我国制度型开放的实践,成为对外开放的高地
从2013年到2022年,我国已设立21个自贸试验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各地的自贸试验区承担着不同的改革开放任务,在对外开放中具有不同的制度尝试、制度创新的定位,但是它们都为我国在各个方面的制度型开放积累了经验。比如,在投资领域,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主张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结合中国实际,完成了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改革;在贸易便利方面,我国自贸区就人民币国际化、金融行业准入、资产管理等方面不断进行尝试,探索金融市场开放路径,创新金融监管模式。以北京自贸区为例,随着北京“两区”建设的发展,首家外商独资保险资管公司、全国首家外商独资货币经纪公司等一批标志性、重磅级机构陆续在京落地;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自贸试验区实施了“多证合一”等便利商业发展的措施,建立基于信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提升行政效率,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不断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成效向全国范围的实践。
3.我国致力于营商环境的改善,为外资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条件
其一,我国积极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新时代关于外商投资活动系统性与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是中国迈出关于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两年多时间里,清理了不符合外商投资法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取消了一系列涉及外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的规定,推动了中国的外资管理模式和开放水平。此外,我国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总结以往经验,对接国际标准,使外资企业对我国营商环境充满了信心。
其二,我国积极推动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首先,体现在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我国出台了许多政策,明确了政府的权限,减少了企业经营前后的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其次,体现在公平竞争方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保障每一个企业的利益。从2013年到2022年,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第96位跃升至第31位。由此可见,我国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引领国际规则
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同时,我国努力推动中国标准走向世界。“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是我国从国际规则的追随者到国际规则的建设者、贡献者、引领者转变的重要标志,它实现了从中国倡议到国际共识、从中国担当到国际责任、从中国推动到国际共建、从中国标准到国际规则的跨越。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秉持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及合作模式,在遵循现有国际规则制度的同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现有的国际通行规则作出创新与补充,带动了沿线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
1.我国通过一揽子贷款协议促进了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29个国家财政部门共同核准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综合运用多种融资方式、设置灵活的融资条件,满足受援国家多样的发展资金需求。在修建铁路或大坝时,这种一揽子协议使我国得以制定具体的建设或工程标准和协议。
2.依托“数字丝绸之路”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和数字基础设施在国际上的发展
“数字丝绸之路”是“一带一路”倡议的一部分。中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电信和其他科技领域已处于领先地位。例如,华为和中兴在沿线国家电信基础设施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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