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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薛熠: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阈下的制度型开放(5)

三、制度型开放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引领国际规则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重要作用

(一)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我国积极与WTO规则进行对接,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同时,我国积极参与区域、双边、诸边以及多边经贸谈判,推动我国经贸规则改革,努力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标。中国将全面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推动同更多国家和地区商签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我国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开放之门越开越大

在货物贸易便利化方面,我国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协定》在中国的实践,提高了我国的口岸综合治理水平;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关于促进货物贸易便利化的内容。为做好RCEP实施工作,海关总署出台了《RCEP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提高了我国商品出口体系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的发布,明确了经批准的出口商的定义和条件,规范了经批准的出口商的申请和核查程序。

在外商投资方面,我国实施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我国于2013年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负面清单管理的探索,为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了经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不仅增加了外商投资准入内容,还提升了实施的精准度,实现了负面投资清单与外商投资法的衔接。我国扩大外资准入领域、缩减负面清单内容,一方面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积极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实践。

相较于货物贸易,我国服务贸易在制度实践上还有上升空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订是我国扩大服务贸易的重要机会。海南自由贸易港率先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为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积累经验,探寻出新的发展路径。

2.自贸试验区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深化我国制度型开放的实践,成为对外开放的高地

从2013年到2022年,我国已设立21个自贸试验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各地的自贸试验区承担着不同的改革开放任务,在对外开放中具有不同的制度尝试、制度创新的定位。但是它们都为我国在各个方面的制度型开放积累了经验。比如,在投资领域,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主张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结合中国实际,完成了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改革;在贸易便利方面,我国自贸区就人民币国际化、金融行业准入、资产管理等方面不断进行尝试,探索金融市场开放路径,创新金融监管模式。以北京自贸区为例,随着北京“两区”建设的发展,首家外商独资保险资管公司、全国首家外商独资货币经纪公司等一批标志性、重磅级机构陆续在京落地;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自贸试验区实施了“多证合一”等便利商业发展的措施,建立基于信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提升行政效率,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不断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成效向全国范围的实践。

3.我国致力于营商环境的改善,为外资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条件

其一,我国积极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新时代关于外商投资活动系统性与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是中国迈出关于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两年多时间里,清理了不符合外商投资法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取消了一系列涉及外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的规定,推动了中国的外资管理模式和开放水平。此外,我国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总结以往经验,对接国际标准,使外资企业对我国营商环境充满了信心。

其二,我国积极推动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首先体现在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我国出台了许多政策,明确了政府的权限,减少了企业经营前后的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其次体现在公平竞争方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保障每一个企业的利益。从2013年到2022年,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第96位跃升至第31位。由此可见,我国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范璧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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