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7)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7)

第七章 任用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的任用,包括岗位职务任免、岗位职务层级升降,以及岗位等级和级别的确定与调整。

第三十三条 文职人员实行委任制和聘用制相结合的任用方式。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任期制。

文职人员的任用条件、权限和办理程序,以及聘用合同管理和领导职务任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岗位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其岗位,并重新确定其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和级别。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被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岗位编制撤销,以及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因其他情形需要免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的取得,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在招录聘用前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仍然有效。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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