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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人的二三事

报告人:赵一凡 北京市政协委员 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简 介: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民事权利保护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北京市政协委员赵一凡律师围绕“什么人需要监护人”“什么人可以做监护人”“如何选定监护人”“监护人是做什么的”“监护人可以撤销吗”五个问题,详细介绍了民法典关于监护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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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07 14:15
  •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那么,什么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类,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虽年满八周岁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分为两类,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文稿][课件]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文稿][课件]

  • 选定监护人有四种方式。第一,协议选定。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第二,指定监护。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第三,遗嘱指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四,意定监护。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文稿][课件]

  •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代理行为的原则是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于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文稿][课件]

  •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又或者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同时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文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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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一凡 北京市政协委员 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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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民事权利保护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增加了两项新的监护类型,为保护未成年人、失能老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这些群体的生命健康提供了制度依托。

    一、什么人需要监护人

    在这里先介绍一下民法典总则部分关于自然人的分类。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是关于自然人的规定,这也说明了人是一切民事活动的根本。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自然人以年龄作为分类标准,分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法律上对二者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做了不同的规定。而我们今天讨论的监护人制度涉及的是另一种分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达到法定年龄,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他人代理,是不需要监护人的。

    第二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种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八周岁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

    第三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类人群由两类群体组成。第一类群体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法律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以前的十周岁降到了现在的八周岁。这一修改意味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部分行为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比如,这体现在父母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涉及的儿童抚养权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总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较之以往有了一定提高,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也是对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尊重,更加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类群体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一般是由于精神障碍或者疾病、事故等导致的意识障碍,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接受赠予。

    再比如,八岁的孩子去打酱油,是可以独立完成而无须代理的。而这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独立实施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为了在民事活动中对这一群体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监护人制度应运而生。监护人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那么什么样的成年人能够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什么人可以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先看一个关于未成年人的案例。王二与周欣婚后育有一独子王小二。由于王二与周欣均身患重度残疾,只能靠低保生活,而周欣的父亲已过世,王二的父母也卧病在床需要他人照料,于是三岁的王小二一直随姥姥生活。现在姥姥去世了,王二和周欣无力履行监护职责,且其他近亲属也都无力抚养,因此当地居委会提出撤销王二、周欣的监护资格,并申请作为王小二的监护人。

    那么,居委会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本案中,王小二的父母无监护能力,外祖父母去世后其法定顺位近亲属也不具备监护能力,因此当地居委会可以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并依法申请担任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兄、姐;第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延续了民法总则对于民法通则的修改。第一,将自然人监护人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愿意且有能力承担监护职责的人,不再局限于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同时增加了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通过扩大法定监护人范围,使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允许其他社会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更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助于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弥补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力量不足。

    第二,取消了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对其他个人或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权,并代之为民政部门。取消员工工作单位的同意权,也是考虑到市场经济环境下,员工单位不再具有对员工子女承担监护的能力。

    第三,确定了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了减少因争夺监护人或推诿担任监护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保证尽快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典直接对监护人的顺序做出了规定。

    民法典的上述修改,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了更为有利的环境。

    再看一个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的案例。崔先生几年前突发脑出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2020年3月,经儿子小崔申请,昌平法院认定崔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崔先生丧失自理能力后,妻子李女士和儿子小崔都对他悉心照料,但因为崔先生的父亲去世,继承问题亟待解决,而崔先生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却没有为其指定监护人,所以李女士和小崔都想自行担任崔先生监护人。作为妻子李女士认为,自己理所应当,而小崔则认为母亲年龄较大自己更适合成为监护人,母子俩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为崔先生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其他近亲属;第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女士作为崔先生的配偶,在他丧失行为能力后依法担任他的监护人。而且,李女士目前的身体状况良好,夫妻感情深厚,由她担任监护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崔先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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