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定监护人
报告人:赵一凡 北京市政协委员 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导读:
选定监护人有四种方式。第一,协议选定。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第二,指定监护。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第三,遗嘱指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四,意定监护。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文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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