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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剑龙:用民法典为老有所养保驾护航(3)

居住权的重要特征。第一,居住权是在他人住宅上设立的物权。设立居住权是住宅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住宅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识自由在自己所有的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只能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设立,其他类型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比如,办公室、办公楼、库房等。

第二,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具有较强的管理力和支配力,能够基于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利。通过登记而设立居住权就能对抗其他的第三人,使得当事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比如,如果房屋存在居住权登记,即使所有权人出卖了自己的房屋,那么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也可以对抗新的受让人,也可以对抗新的购买的人,能够尽可能的避免因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处分,而造成居住权无法实现。

第三,居住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一般是无偿设立的。那么是不是说居住权一律不能有偿设立?也不完全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需求日益提高,养老方式不断变化,出现了以房养老的新模式,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获得更好的养老需求。

此外,居住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所以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继承。法律还规定,居住权原则上也不允许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因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比如在以房养老的情形之下,如果当事人的生活有困难,生活比较拮据,法律要允许当事人达成居住权人通过出租房屋获取一定的收益。

居住权在两种情况下会消失,一是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时;二是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失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举个例子,有一位叫苏大强的大爷,他有一套自己所有的住房,由于年事已高,担心自己去世后陪伴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蔡阿姨会流离失所,但是他又想把房屋留给自己的子女,面对这种情况苏大爷左右为难。这时苏大爷应该怎么做才能两全其美呢?民法典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规定。这时,苏大爷可以采取订立遗嘱的方式,分别为保姆蔡阿姨和其子女在房屋中设立居住权,这样既可以保障蔡阿姨在有生之年,居有定所,又可以实现其子女对房屋所有权的继承。这么做既合法又合情。

民法典作为一部反映时代现实的法律,切实回应了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居住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更多的制度选择和制度保障。让所有权人根据自身需要,通过意识自治,在自己所有的住房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解决他人的住房困难,满足他们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让老人能够在其所有的住宅做出符合其意识的安排,这样可以使得老年人、居住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四、民法典中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这一条规定是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选任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负责处理涉及遗产有关事务的人。根据本条规定,可以由以下一些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一是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执行遗嘱事务的人。一般而言,遗嘱执行人都是被继承人信任之人,否则被继承人不会在遗嘱中指定其为遗嘱执行人。

二是由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所谓推选就是全体继承人共同推举其中一名或者数名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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