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审查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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