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要扩大协商民主的广泛性,大力发展基层民主协商,建立社会组织在对话、调解、谈判、裁决中的协商平台,发展网络协商民主。
继续加强政党协商,丰富政党协商形式,完善政党协商程序,健全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深入推进人大协商,完善人大选举和票决前的协商机制,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推进基层人大依法协商;创新政府协商机制,将社会各界充分协商作为政府重大决策前的决策程序,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发展人民团体协商,在完善人民团体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人民团体协商机制。
坚持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制度,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对明确规定需要政协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对协商的参加范围、讨论原则、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作出规定。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纳入各级党委议事规则和政府工作规则,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和法治化。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
(五)发展基层民主
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实行村务公开、居务公开、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
(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七)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深化标本兼治,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在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当中要注意发现漏洞,要填补监督的漏洞,从而更好地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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