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为实现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提高监察工作的法治水平提供坚强制度保障。“治吏从严,纲纪有条。”公职人员在学法、施法、用法、护法中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在发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用中正其心、肃其源、修其身。
治吏覆盖“全”,公权公用无死角。政务处分法将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是我们党监督体系的显著特点,政务处分主体对象、种类和适用范围、从轻或从重处分14种情形等覆盖“全”是保障公权公用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公职人员要始终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搞清楚公权力到底“为谁用”“怎么用”“用到哪”三个问题,规范“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方式程序,切勿让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成为自身“微腐败”领域窠臼。另一方面,职能部门要全方位、全景式延伸监督“触角”,同步推进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常态化统筹、制度化规划、程序化管理公职人员“八小时内与外”的“政绩”与“足迹”,形成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治吏新局面。
治吏链接“通”,法纪相适无阻碍。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通过精准纳入14种应受处分违法行为,实现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的链接贯通,有效解决“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突出问题。为摆脱职能部门相互扯皮、落实乏力的掣肘,公职人员要养成“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高度自觉,畅通依法办事、严格程序、主动服务的执法渠道精准执法、化解纷争,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在党纪国法的强高压、常震慑、长震慑下,要将“管党治党、从严治党”贯穿始终,把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作为目标任务,整合在宣传、推进、保障、执行各个环节,打好主动仗,把牢主动权,捋顺“应给予处分而未给予”管理权限,逐条逐项“过筛子”,保障制度内在一致性,突出问题导向进行专项整治“见真章”。
治吏权益“明”,公正权威无偏离。政务处分法专设“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章节,保障了公职人员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对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治吏秉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明确救济途径、回避情形、办理期限等,详细规定调查取证、复审复核等程序,确保公职人员“事中”执法和“事后”监督的有序有效运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务处分法规定的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11类行为,为执纪执法提供“反向”依据,让行使政务处分权在正确轨道上行稳致远。这也就要求公职人员在严密“法网”中增强法治思维,常怀敬畏法律、敬畏权力、敬畏人民之心,在对核实线索、全面掌握情况、加速落实中最大化集聚效应、长远效益、治理效果,慎终如始维护法律权威,坚持权为民所用,不越轨、不逾矩。
无死角、无阻碍、无偏离践行“治吏从严”,广大公职人员要在学法、施法、用法、护法中有依据、有保障、有所为、有所止,健全监督公平正义制度保障体系,营造昌明吏治、清正官风的政治生态,同步提升法治治理效能。(来源:宣讲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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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共淮南市大通区大通街道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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