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与2020年宏观调控框架(3)

摘要:将“稳字当头”的原则和“积极财政政策+稳健货币政策”的框架作为宏观经济政策体系的设计基础和宏观调控在2020年的“中长期”要求予以落实;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为重大突发事件和2020年的“中期管理”对象进行设计,从而将2020年经济政策的一般原则与当前及今后一个阶段的疫情防控要求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实现疫情防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综合目标。

2.货币金融政策要点

第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

第二,提高2020年1-2月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容忍度。在1月上旬已经全面降准的情况下,央行应对1月下旬和2月份存款准备金的考核提升容忍度,避免特定区域、特定机构的流动性异常波动。

第三,实施名单制管理,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第四,主动服务相关防控单位和行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和保障。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第五,支持金融机构进行全系统和企业内部的整体协调和资源调动,为疫情严重地区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保障。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企业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市场内部联合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

第六,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第七,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第八,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第九,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3.产业区域政策要点

本处的政策内容,主要着力于一些新的政策建议。

第一,2019年上缴工会经费100%返回企业,并加大2020年工会经费企业返还比例;或者就2020年工会经费以企业实际支付额度(疫情物资等采购金额)作为缴费依据,从而鼓励企业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员工的疫情防护上。

第二,降低企业的社会保障压力和负担,避免当前过大的现金流挤出。建议允许企业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期6个月;并根据疫情期间的实际情况,阶段性的下调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加大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全国社保基金的支持力度。

第三,人社部门根据就业优先政策的要求,加大失业保险金结存余额部分资金的使用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的将政策重点由扩大新增就业,转向稳定就业存量,根据企业的现实压力和切身需求,给予稳岗津贴补助。

第四,降低企业用工约束,增加企业用工灵活性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求:一是延长综合工时审批的时效,明确在岗位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延长一次申请的生效期,建议统一按年计算综合工时;二是开放重点企业申请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的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三是明确开放门店全部岗位的年度综合工时申请审批,确保以法人公司为单位的综合工时批件在法人公司所辖门店的工作城市内均有同等合规效力;四是取消非全日制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的要求,允许各地社保机构为非全用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

第五,对在疫情期间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者,对于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并继续享受原定标准的财政贴息支持。

4.消费、投资和贸易政策要点

第一,对疫情严重影响期间,保证生产防疫物资和供应居民日常生活物资销售的企业给予企业或员工补贴。超市企业为了保证所有居民的蔬菜粮油等民众生活,也与医护人员一样的工作,参照医护人员津贴发放模式,根据商超等流通行业在落实“保供应”的实绩,适当给予超市企业或员工补助,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第二,支持医疗设备、防护用品的生产和流通,对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新产能、新产品、新技术予以适当的补贴、贴息和政府购买。对运输企业、流通企业在此过程中增加的体温检验、防疫防护等设备予以支持和补贴。

第三,将重要保障品的运输企业、流通企业纳入相关防护用品的优先供应单位,确保一线工作人员得到有效防护,安全高效的开展劳动和服务,切实保障居民生活和社会必需品的供给。

第四,加大对相关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相关医疗专利技术、相关病毒抑制性和治疗性药品的进口力度,实施简化、高效和低成本的进口管理安排,对涉及的进口环节税收比照实验室和高新技术设备和关键原材料的进口政策予以优惠。

(三)保稳定阶段的宏观经济政策与宏观调控要点

保稳定阶段应在疫情得到控制,疾病能够治疗的时期,大致为2020年的3-5月期间。保稳定的关键是中小企业稳定、就业形势稳定、保障物资与生产经营相平衡、出口供应链稳定。

1.财政政策要点

第一,针对疫情期间坚持营业的保供应企业,特别是与居民生活和防疫保障直接相关的餐饮企业、运输物流企业、零售企业和酒店企业等,给予新业务、新模式开发补贴和保供应实绩情况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对于疫情严重地区(如湖北省)的企业,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至少为40天的时间,约占全年1/9,严重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建议2020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第三,根据重点保供应企业在此期间增加的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投资,允许对该类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不再受500万元的上限的限制。

第四,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第五,根据疫情消退后的情况,根据企业在疫情期间的贡献和产生的实际成本和重大损失,进一步增补保供企业名单,扩大名单制支持的范围,财政根据新增名单的情况,补贴企业疫情期间的银行贷款利息。

2.货币金融政策要点

第一,重点加大对制造业的信贷尤其是中长期贷款的支持。考虑到制造业用工带有封闭性、稳定性的特点,可考虑允许制造业集中的地区,在确保疫情可防可控的情况下,加速相关员工返程安排,尽快恢复生产。推动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的复工情况,以制造业为重点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第二,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在支持疫情防控的同时,全力支持国内相关产业体系和稳定机制的完善。

第三,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第四,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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