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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理论与实践

报告人:杨述兴 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
简 介:从李约瑟难题、钱学森之问,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问世,我们越来越明白一个道理:尊重知识产权制度,尊重创新,尊重创造,是国家强大、个人发展的基础。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杨述兴从财产权制度与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第一财产权、知识产权对国家与个人的重要性以及知识产权与人类社会的未来六个方面出发,深入阐释了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与未来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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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6 11:32
  • 现代社会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科学技术,二是市场经济。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以自愿交易为基础,交易的前提是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即财产权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产权制度,给科技工作者以实实在在的利益。

  •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其支配的是一种知识财产、精神财产,与《物权法》所支配的物质财产、有体财产完全不同。智力成果是通过智力劳动或创造劳动而产生的结果。只有智力成果才能产生知识产权,而劳动过程或创造过程不是知识产权法规范的对象。

  • 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财产的基础与核心。在民事财产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是位列第一位的财产权利,符合逻辑、符合现实。知识产权是工业文明的产物,是现代社会最基础、最重要的财产制度之一,是一个日益国际化、全球化的规范系统、理论系统、知识系统和文化系统,也是现代人类基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发展方式。

  • 知识产权是国家强大的法宝。一个国家要强大,就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是强国的战略。我们要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当今,国与国之间实力的对比,起根本作用的是科学技术,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正是知识产权制度。所以,知识产权是强国的利器。

  • 为了个人的发展,我们必须要提高知识水平。只有知识水平提高了,我们才可以创造更多的科技技术、文学艺术作品,才可以去创新、创业,才可以设计更多的商标并把产品推向市场。所以,知识产权制度是我们个人在社会上致胜、致富的法宝。

  • 面对知识产权制度与发展中的人类社会,我们需要思考几个问题:知识产权制度是否让我们的国家强大了,是否让我们个人强大了;强大的“我们”怎样对待这个世界,对待那些不比我们强大的国家与个人。

     

    杨述兴

    杨述兴 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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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学者李约瑟提出过“李约瑟难题”,其主题是:“尽管中国古代对人类科技发展做出了很多重要贡献,但为什么科学和工业革命没有在近代的中国发生?”与之相对的是,中国著名科学泰斗钱学森曾提出著名的“钱学森之问”,即“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从李约瑟难题、钱学森之问,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问世,我们越来越明白一个道理:尊重知识产权制度,尊重创新,尊重创造,是国家强大、个人发展的基础。我们将从财产权制度与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第一财产权、知识产权对国家与个人的重要性以及知识产权与人类社会的未来六个方面出发,深入阐释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与未来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一、财产权制度与现代社会

    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表现为:科学技术可以无限运用于人类生活,市场机制可以无限制扩张,导致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所以,现代社会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科学技术,二是市场经济。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以自愿交易为基础,交易的前提是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即财产权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产权制度,给科技工作者以实实在在的利益。

    现代社会的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所有权包括广义的所有权和狭义的所有权两种概念。广义的所有权是指,权利人支配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狭义的所有权是指,权利人支配有体物或自然力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从广义的角度上讲是所有权的一种。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现代产权制度,是现代社会的根源、基础,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产权制度是支撑一个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石。没有产权就没有自由。

    第二,产权制度是交易进行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知识产权是产权制度中的一种,也是在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一种。产权是人格发展的基础。

    第三,产权的立法有助于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这是因为,现代社会发展到今天的前提、根本,正是产权制度。

    所有权的客体有两种:一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有体物,二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无体物。两者都是财产权保护的对象,即有体物被称为物质财产,无体物被称为知识或精神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涉及的正是物质财产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对象则是知识或精神财产,具体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知识产权制度与物权制度,是现代财产制度的两大基石。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日益重要。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其支配的是一种知识财产、精神财产,与《物权法》所支配的物质财产、有体财产完全不同。智力成果是通过智力劳动或创造劳动而产生的结果。只有智力成果才能产生知识产权,而劳动过程或创造过程不是知识产权法规范的对象。

    创造性智力成果,主要是指人类社会的两个领域,一是科学技术,二是文学艺术;都需要科技工作者或文学艺术创作者去创造,也只有创造才会产生产权。机械性的复制性的重复性的劳动,不产生知识产权。此外,工商业标记也算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两种,一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二是工商业标记,其中创造性智力成果中的科学技术领域由“专利法”予以规范,文学艺术领域由“著作权法”予以规范,工商业标记则由“商标法”予以规范。

    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虽然不具有实体性,但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为存在条件。所以,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在本质上是有形的。和物权保护的客体相比,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在时间上永存。不像有体物会慢慢毁损,一本小说具有永存的特点。但是,这本小说的著作权不是永久的,按我们的《著作权法》规定,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死后的一定年限。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如一本小说,是可以被无限复制的。从这一点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异常困难的,既要仰仗于国家法律制度,也依赖于广大消费者的产权意识。我们要养成尊重产权、尊重创造的知识产权意识。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具有三大特点:一是专有性,如某项专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之内,任何人在未征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使用;二是时间性,即创造性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在时间上是永续长存的,但其收到的法律保护是有期限的;三是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或地区有效,其他国家或地区没有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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