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同时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白皮书,系统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五五改革纲要”提出的65项改革举措构建十大体系,涉及人民法院工作机制、诉讼程序、队伍建设、科技创新等各个层面,是未来五年指导人民法院改革规划和实施推进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依据和关键抓手。
(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核心问题是司法责任制。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201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文分为4个部分,共23条,对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举措等方面作出规定。
《意见》指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严格遵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着力破解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实际上是人民法院通过颁布司法责任制方面的实施意见来自我约束,不断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五、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核心环节是怎样使静态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良好实施,最重要的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自身职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对法律实施监督的角度出发,拓展公益诉讼的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监督,将推动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决定》指出:“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
(一)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怎样防止外界的干涉?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首次通过党的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来要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以上两个文件,既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提出原则性要求,同时又进行了制度化、具体化,为执法活动法律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所以说,我们要通过对法律实施监督,排除对法律实施活动的各种干预,保证法律实施达到良好的效果。尽管法院、检察院、监察委员会作为法律实施者严格执法,但如果出现上级机关、领导干部“批条子”施加压力,就会严重破坏执法环境和司法环境。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不仅仅是约束和束缚法律实施者的手脚,同样也是为法律实施者提供一种保障,监督既是约束行为,更是一种保障。
(二)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专门对建立这一制度作了说明,突出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深刻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公益诉讼检察立法保障,2015年7月作出决定,授权在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2016年11月审议试点工作中期报告;2017年6月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这一制度;2018年10月、2019年4月又将公益诉讼检察职权写进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健康发展,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受到广泛关注。可以说,我国以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和公共利益代表人,这个在世界各国应该是属于首创性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重要亮点。
在上述各项政策法律推动下,2019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进五个阶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典型样本,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这是2017年6月27日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两高”共同出台的首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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