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落实乡村可持续发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村社共同体
乡村可持续发展是一项重大的国家干预行动,是一项重大的社会修复工程。国家的资源配置规则、企业资本的逐利规则、返乡者的回报和贡献规则、原居民的乡土沿袭规则,都蕴含着多重异质性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深度融合,它们在广阔田野将开展的多种互动的合法性秩序重建,是合作还是冲突,是认同还是抵制,是有缓冲的纵深还是没有退路的立决当下,这些都影响深远。有矛盾和冲突是正常的,关键是要建立解决的机制,要有回旋的余地。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和产权实现形式和管理形式需要立法清晰,村社共同体的权利和村民自治权力的边界也需要在实践中清晰。而由此导致的最后冲突,可能不是社区资源利用效率和利用方式是否现代化的冲突,而是不同文明、不同价值观的合法性冲突。
(二)土地关系
促进乡村振兴立法工作已经提上日程,我们需要注意时代的变化。近代物权与债权均指向自治性主体,而当代民法则必须应对自治性客体的大量兴起。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承包到户与承包到人相比,耕地承包到户是最佳的制度选择。它既保障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又保障了未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人出生后的耕地资源。将来,乡村的矛盾焦点可能会在联合家庭、重组家庭内部展开,法律要为可能的家庭内部矛盾内部不可化解时留下司法救济的接口。同时,乡村振兴战略也要为这些矛盾的解决预留制度安排。
(三)民法秩序
在本次民法典修改中关于婚姻法的讨论,关注到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后家庭分配规则的法律支持,关注到农村外出人口已经脱离农村日常生活的空间互动后被视为边缘人的知情权问题,关注到在调查中已经发现村民大会、常年离村人员在村内住宅的维修权的限制等。从本次民法典编撰的研究讨论我们可以发现,民法所定义的正义世界正经历重大转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余成峰认为,世界正构筑起人与物的全面数字化、信息化与交互化的网络,新的财产形态、信息资本与虚拟经济大量兴起,这对传统的人法和财产法理论构成巨大挑战。伴随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民事权利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民法需要新的“人法”理论来重新定义法律人格和法律行为等概念,这将深刻改变传统的所有权、契约和侵权理论。
工业革命以来,围绕有形物构建的民法秩序正向围绕信息构建的民法秩序全面转型,当代社会正由工业主义模式向信息主义模式转变。农村发展固然有滞后性,但面临的这两个转变也不可能置之度外。面对当代信息化革命浪潮,即时生产、灵活制造、批量定制、零库存、大规模外包蓬勃兴起,所有权地理分布趋于分散,无形财产与知识产权正从伴生性、边缘性、附属性、衍生性地位走向法律舞台的中心。伴随着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兴起,传统以自然人为中心的民事法律主体概念也将遭遇深刻的挑战。
(四)法律关系
乡村振兴势必要求摆脱“农村是农民的,农民是同质的,农业生产是村落内部化的,农民对于农业生产是全能的”这样的法律思维,既要着眼于保护农民作为原居民的泛化利益的传统观念,又要考虑农民的利益优先序,要关注当代农业生产中新的要素、新的功能,因为这将涉及新的创新要素和先进要素进入农村形成的创新地租的分配和再分配。这就需要从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重新定位新时期农村民事法律的发展中心,必须正视信息社会特征以及不同法系,包括正规法和习惯法、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一系列紧密融合的现实。同时,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的乡村发展是开放性发展,发展既要保护农村原居民的利益,也要考虑人力资本、技术投入、管理经验等进入农村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的第三产业人员的利益,这是科技进步、社会分工为农村经济发展、生活舒适带来的利益增量的合作经营、合股经营的分享,它不会损害农村原居民的利益,但会挑战那些认为农民独占享有农村发展成果的狭隘预期。
(五)农业经营者
我们更为迫切需要关注的是,农村内部成员的分化。现在的制度供给已经显现出正规法和习惯法疏离的苗头,农村中“农二代”去农化已经成为明显趋势,这事实上解体了农村家庭共同生活的性质,造成留守人员等一系列问题。在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开始显现对于农村的土地耕地更重视使用权的趋势。对于常年在外的人员,一些弱化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倾向也在抬头。在合同法中,对于长期租户的保护有明确的要求。在村民自治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中,也开始涉及由他人代种超过十年的等这类问题。农村的小农经济不可能短期转变,但农村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是发展趋势。同时,农业生产产业链中,生产性服务业蓬勃兴起,托管经营在不改变土地三权分置的条件下形成新型合作关系。
(六)家庭关系
在农业现代化的演进过程中,传统农民对于种植业全程全包的形式已经打破,承包农民和种地经营农民这两个概念并不完全重合。这样,土地对于农民的保障功能也需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农民重新设计。如今,休闲农业和民宿经济发展迅猛,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综合效益明显提高。比如浙江德清,农民将自家房屋或院落出让普遍在20年以上,这就需要农村的耕地关系、农民的宅基地关系与租赁关系的法律解释内在统一。现在,民宿经济的开办或投入往往是家庭全部成员,既包括户口已经离开农村的家庭成员也包括已经转为公务员的家庭成员的投资入股、技术入股、管理入股等,这些股权表现为家庭内部或家族合资。这就要求对于农村在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和其他要素的权益,要为未来的讨论、纠纷、争辩进行储备性政策研究,因为这将涉及农村发展的宗旨关怀。“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农村发展的总要求,在“宗旨-技术”科学范式意义上还有理解冲突,同时在文件主导和立法主导中也出现一些分歧。
2014年开始,苏锡常、杭嘉湖平原已经农村现代化,不同于其他地区的农村类型。这些都需要社会学的范式关注,要有科学范式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公共服务要优先配置,要超前于农村人口的实际集聚程度。同时,人才是关键。此外,农民的观点也要与时俱进,要有合作和分享的意识,而不是独占土地收益的思想。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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