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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8)

(3)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强调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抓法治建设,另一方面要抓改革开放,使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不断得到优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

《决定》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决定》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一,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依法治国所依之“法”,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法律法规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上的最高体现。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宪法也在不断完善。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对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等内容进行完善,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关内容,修改完善国家主席任期方面的规定,并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规定等。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宪法权威,不断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决定》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合宪性审查是强化宪法监督、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方式,而备案审查是合宪性审查的基础。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必须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的区别有四个方面:一是审查标准和侧重点不同;二是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三是对象不同,前者包括但不限于规范性文件;四是备案审查是事后审查,合宪性审查主要是事后审查,但也可以是事前审查。当然,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并指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决定》要求,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贯彻《决定》要求,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加强宪法实施保障,有利于我们将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

第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四,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这里提到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2015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王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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