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什么要加快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加快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就是指在总结省级统筹、中央调节金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统支,进而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国范围内统一收支。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这一问题:
(一)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基础
我们国家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情况差别大,一步跨越到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收支面临较大的困难。因此,我们应当以中央的精神为指导,切实做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尽快实现由县一级统筹推进到地市或省一级统筹,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在省一级统筹统支。
(二)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提高基金规模效应、增强抗风险能力、确保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我们国家养老保险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较突出。在地方统筹背景下,一些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有较多节余,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着节余较少,甚至收不抵支、亏空的现象。基金节余较多的地方可能存在懈怠征缴等问题,为未来的基金平衡带来隐患。同时,基金节余较少的地方,即便加大征缴力度仍难以自给,尽管中央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也难以弥补收支缺口。所以,我们要解决这种矛盾,就必须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为抓手。
(三)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解决养老负担畸轻畸重,实现养老保险事业均衡发展的需要
养老负担畸轻畸重,是指全国各地人口老龄化程度不同的问题,即各地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与缴纳养老保险的人数之间的比例不均衡。一些地区由于基金节余较多、收支自求平衡而往往会降低费率,致使该地区的劳动力成本、企业兴业和运营成本等都较低,也就吸引了更多企业、劳动力,进而使这个地区的老龄化程度进一步下降。反之,一些基金节余较少的地区可能会提高费率,形成较高的劳动力和企业的成本,导致地区劳动力外流。所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带来了两极化现象,影响社会和谐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养老负担畸轻畸重也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具体反应。我们要通过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来化解养老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确保养老保险均衡充分发展。
(四)在劳动力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具有客观必然性
在劳动力全国流动的背景下,各地节存的养老保险基金是全国劳动者所创造的,不属于地方权益,为全国劳动者所共同创造,具有全国性。因此,我们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具有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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