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强化纪律建设的体制机制
我们工作的落实是靠特定的体制,体制不够健全、完善,会给具体工作的落实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我们要把健全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放在突出的位置。在这个方面,我们做出了很多的工作,也有一些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第一,明确纪检机关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定位。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群众可能最了解的是他们查处的大案要案。但是,查处大案要案只是纪检机关工作中的一个方面,而并不是全部。纪检机关要履行好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职能,必须要聚焦它的主业,即党章对它的要求。党的十九大修订的党章特别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职责就是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对于纪委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也是纪委要全面回归的定位,对于更好地发挥纪检机关的作用是非常有帮助的。
第二,进一步完善双重领导体制。近年来,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逐步建立起来。所谓双重领导体制,是指既受地方党委领导,也受上级纪委的领导。这种体制对于发挥纪委的作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总的趋势来讲,我们现在是在逐步地强化上级纪委的领导,比如纪委书记的下派,即一级单位的纪委书记往往是由上一级纪委派出人员担任,包括各级纪委向企业等其他的一些单位派驻纪委。这体现了在完善双重领导体制方面,我们进一步强化上级纪委的领导的同时,也要强化其职责,强化对其的监督和考核,以使其在监督、执纪、问责中能更好地发挥职能。
第三,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提法,体现了我们纪律建设的机制的创新。“四种形态”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责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以监督执纪来讲,我们的目标或者原则就是防患于未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所以,我们应该关注常态,把更多的违纪现象消灭在早期的萌芽状态。这是我们监督执纪的重要原则,也是重要目标。
第四,更好地发挥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近年来,我们监察委员会的体制逐步建立起来。我们建立这样一个体制的目的就是把所有的公权力都纳入监督的范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监察委员会要重点发挥三个方面的职能: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委员会是我们在体制方面的一个重要创新。下一步,我们要发挥好监察委员会这三个方面的职能,最终从体制机制上构建起一个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有效保障。
五、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是公众人物,尤其是主要领导、高级领导,对整个社会都起到导向示范作用。我们一定要牢牢抓住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高级干部腐败违纪被查处的案件的破坏力非常大。因为他们所处的位置,案件所披露的事实可能更惊人,影响也更深远。必须高度认识到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明确的要求,包括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等。然而,以身试法者仍然存在,其影响之恶劣足以警醒我们,必须尽早把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识别出来,清除出去。只有这样,我们的干部队伍才能保持清正廉洁。
总的来讲,党的纪律建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总结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六条经验: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其实,这六条纪律的每一条都离不开纪律的严格约束和有力支撑,也都体现了纪律建设作为治标之举和治本之策的双重功效。我们要坚持严格正风肃纪,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要加强严肃纪律教育,使党的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转化为价值取向和行为习惯;要严密纪律体系,使党的纪律与时俱进,既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也调整领导干部亲属子女的从业行为,不仅要引领为政公德,而且要规范生活私德,使纪律建设在新时代党的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