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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解读(5)

(四)完善了党支部的工作机制

《条例》总结了历史传统、现实经验,将党支部工作机制主要设计为几大类。第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这就明确了党员大会的职能是什么,党员大会怎么开。第二,党支部委员会及其会议。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这就明确了支委会怎么开展工作,怎么运作。第三,党小组及其会议。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条例》还对各个会议召开的期限、职权和任务、步骤、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党支部日常工作运行就有了基本遵循。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的期限是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对于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也作了规定,即: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同时,因为在第十条也讲了,村党支部和社区党支部的重点任务,这是与地域发展、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所以,《条例》是作出这样的规定: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也就是说,如果村里、社区里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不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光是哪个书记或者支部会就定了,起码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而且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这里注意一下,一是“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因为大家知道,预备党员可以参加会议,但没有表决权。二是“应到会议有表决权的党员”,假如说少一个“应”字,那就错了。这很简单,比如我们支部有10个有表决权的党员,应到会过半数就是6票,就算今天开党员大会只来了7个党员,那也得有6票赞成才能通过。如果变成到会人数的一半就通过,那最后变成4个就通过了,而事实上4票才占党员总人数的40%,这是少数。民主的原则是多数决定。所以,通过这个规则保证了多数决定权。三是“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超过”是什么意思?达到半数和超过半数是两个概念,这里要求“超过”,所以10个党员必须超过5个,也就是最少要有6票。这些要求都讲得很具体。

除了党支部党员大会,还有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分别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作出规定。《条例》规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而对于党小组,《条例》规定在什么样的党支部建立党小组呢?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并规定了党小组组长的产生程序。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什么是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干什么事必须有时间期限。如果没有时间期限,光写怎么干,但不说多长时间进行一次,那就没有意义。

(五)规定了党支部组织生活

对于组织生活制度,我们看《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规定了“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关键的是,《条例》对这些活动的频次、内容、程序都做出了具体规范,确保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够经常开展,取得实效。这是从党支部执行组织生活方面体现了从严、从实的要求。《条例》提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并充分考虑党员实际,明确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等等。

我们来看这里面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规定了“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的内容,内容很多。例如,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是“三会”;党课,是“一课”。第十六条对“三会一课”主要内容也作了规定。关于党课的规定是: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而关于党日,则是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主要开展的活动是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分别在第十七、十八条作出规定,这都属于组织生活制度。关于组织生活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关键是对组织生活会的主题、会前、会上、会后都有规定,即: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这表明组织生活会贵在有问题导向,它不是漫谈式的,而是要集中锁定一个或者几个问题,并强调落实整改。对于会前、会上、会后的规定要求防止组织生活会变成形式主义。而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开展1次。怎么评议以及评议的程序是什么呢?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程序有先后顺序,这不能乱了。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责任编辑:张凌洁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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