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
(四)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着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乡镇政府主要协助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改善乡村教学环境,保障校园和师生安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帮扶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推动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创业扶持等劳动就业服务;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服务;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和优抚安置政策,为保障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维护农民工、困境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权益等基本社会服务;强化卫生健康管理职能,做好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健康促进、计划生育等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古村落、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和发展,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推动全民阅读、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乡镇政府还要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人民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基本经济权益保护、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矛盾纠纷化解、扶贫济困、未成年人保护、消防安全、农村危房改造、国防动员等其他公共服务。各区政府要制定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特别是要把低收入农户增收等重点任务列入清单,明确服务对象和要求。
(五)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按照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推进“放管服”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外,对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下放乡镇政府,重点扩大乡镇政府在农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扶贫济困等方面的服务管理权限。强化乡镇政府对涉及本区域内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和建议权;强化乡镇政府对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统筹权及重大资产监管权,探索完善“村地乡管”“村账乡管”“村资乡管”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管理。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不得随意以落实属地责任等为名将工作任务转嫁给乡镇政府。
(六)构建差异化的乡镇政府服务职能体系。强化城乡结合部及新城周边地区乡镇政府服务功能,适应城市化发展要求,重点做好征地拆迁、农民安置上楼、农村劳动力转移及相关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加强环境整治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序推进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保障能力。突破城市化成熟地区街道办事处设置滞后瓶颈,加快地区办事处转制,按照成熟即转、属地管理、同步优化的原则,对全市地区办事处进行梳理,建立台账,根据难易程度统筹转制时间安排。加快推进城市化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集体资产量化处置,推进农转居、撤村建居等方面的改革,着力提高城市化管理能力,提升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做好平原地区乡镇政府服务工作,发挥区位优势,大力发展都市农业和乡村旅游,突出抓好农民增收和低收入农户帮扶;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社会资金,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建设幼儿园、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文化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促进区域平衡发展。
提高生态涵养区乡镇政府服务保障能力,坚持把增强生态服务功能放在第一位,推进山区农民搬迁、浅山区违法建设管控、森林抚育等工作,进一步扩大环境容量生态空间;因地制宜提升旅游休闲等服务功能,发展生态服务型沟域经济,建立生态友好型产业体系。
(七)推进乡镇行政执法改革。落实“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更加突出条块结合,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根据属地需求和部门实际,配齐配强执法队伍,提高综合执法能力。乡镇负责统筹指挥协调辖区综合执法工作,党委政府承担统筹协调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乡镇统筹、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共同组成的实体化综合执法中心,统一调度各成员单位行政执法力量,开展综合执法活动。压实乡镇日常巡查、发现、报告等属地责任,严管、严控新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确保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动态零增长。加大乡镇政府对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考核权重,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根据工作实际研究确定。
(八)统筹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改革。乡镇事业站所可以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实行以上级业务部门主管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统筹乡镇党政机构设置。深化乡镇事业站所分类改革,严格控制乡镇事业站所数量。根据群众需求和乡镇实际,整合资源,统筹为民服务窗口设置;加强基层综治中心、政务服务平台以及社区服务机构等建设,落实及时、高效、便捷的要求,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服务;探索建立协调办理机制,逐步实现同类别公共服务事项全区各乡镇通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夯实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基础,确保责任和人员落到实处。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等名义要求增加乡镇站所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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