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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试用期劳动争议案
试用期期限和工资由什么决定?
小王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同时还签订了《试用期协议》,约定小王即日起进入期限为最长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7000元,转正后工资9000元。该公司在小王入职后的三个月内均按照7000元标准发放工资。小王以要求公司支付其三个月内的工资差额4200元为由诉讼至法院。
法院解读 关于试用期期限,该公司虽然根据《试用期协议》主张双方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但双方签订的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试用期为一个月。故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小王工资差额4200元。
法律小科普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是试用期工资,法律规定了三个不低于的标准,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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