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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进京落户劳动争议案
不能以解决户口为由设违约金
小汪入职某理财顾问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于次年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载明该公司办理小汪的落户手续等有关事宜,并约定小汪对公司有三年的服务期,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小汪单方提出中断终止劳动合同,须向公司支付赔偿金三万元。一年后,小汪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便以小汪违反双方签订的落户协议为由要求小汪支付违约金三万元。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诉讼请求。
法院解读 此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中,小汪未履行完毕劳动合同应向该理财顾问公司支付三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约定违约金情形内,属无效条款。
法律小科普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培训、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情形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决落户后未履行完毕服务期约定违约金属无效,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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