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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培训违约金劳动争议案
不是所有培训都能约定服务期小王入职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若小王违约提前离职,则应按未服务年限每年向公司支付赔偿金两万元。一年后,小王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软件公司认为小王工作不满两年即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违反了《保密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遂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培训成本及违约赔偿金。这一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处无效。
法院解读 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公司为小王提供的实习培训、专项培训以及小王知悉并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内容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约定服务期的专项培训。因此,软件公司仅向小王提供了内部培训,没有其他培训。
法律小科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应当是“专项”的、“专业”的,并不是任何培训费用和培训技术都构成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如上岗前关于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规章制度等必要的就业基础知识培训就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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