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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就业协议书劳动争议案
不能依据就业协议书终止劳动关系
小张与某科技学院及其培养单位河北某大学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某科技学院接受张某到本院教师岗位工作,工作服务期五年。按照上述就业协议书,小张毕业后到学院工作直至期满生育一女。学院在报纸上发布通知,主张按照双方所签署的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劳动关系期满终止。小张以请求确认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效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学院终止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
法院解读
该学院与小张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没有约定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主要内容,且签订时间为小张毕业之前,故不能将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律小科普 就业协议书仅仅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业意向的依据,是双方下一步确认劳动关系的前提与准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功能。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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