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瘦身”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高考加分“瘦身”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北京取消等级运动员照顾加分;内蒙古取消自治区级优秀学生加分;四川取消见义勇为考生加分……据报道,2018年全国各省区市高考加分进一步“瘦身”。近五年来,高考加分项目得到有效地清理规范,全国鼓励性加分项目全部取消,地方性加分项目减少了63%。专家称,针对高考加分的改革正是为了治理加分引发的造假行为,促进高考公平。

客观而言,不管是政策类还是鼓励类,国家和地方此前推出有关高考加分项目的初衷都是为了优待特定人群,弥补高招制度的某些缺陷,背后蕴含了教育和高考公平。就此而言,高考加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必要性,是促进高考招生公平的一种有效辅助手段,需要正面和客观看待。

但遗憾的是,不少本是为了促进高考公平的制度,却在实践中被演绎造假成了伤害教育公平的“利器”。一方面,一些地方出台的高考加分项多而奇葩,加分值设置也不尽合理,有时甚至就是领导拍脑袋决定,成了随意增加畸形政绩的道具,导致可加分的考生基数过大,分配也有失公平。

另一方面,在分数决定升学的现实面前,诸多的加分项目为考场外的不正常较量打开了方便之门,引发各种乱象。较典型的是一些地方曾出现学生本来“连冰鞋都踩不稳”,却一路过关斩将,成为花滑“二级运动员”;本来一直是汉族人,在高考前却忽然变成了少数民族……这些问题的存在,搅乱了高招秩序,严重伤害了高考招生公平或者说内在要求公平的意涵。

为了最大限度确保现有高考秩序公平公正,无法确保真实有效的一些高考加分项目,或者说根本就不甚合理的加分项目,取消是必然和理所应当的。问题是,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原有的一些高考加分项就取消的越多越好,甚至说应该完全取消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问题不是出在加分项目本身,而是出在制度执行上。还以少数民族加分为例,按照我国户籍制度等有关规定,民族应该有严格限制,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公安等部门更没有随意修改和出具证明的权力。但在现实中,临高考考生更改民族的造假事件,事后调查往往表明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监督不严、核实不细、失职渎职密切相关。高考加分政策中形成的新的不公平,与我国高考管理制度存在的一些先天不足、后天配套制度的执行不力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履职尽责不够等有深刻关系。

由此可见,在促进高考公平的问题上,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要以促进高考公平为根本目标和行动原则,不可以简单粗暴取消高考加分项目,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把不尽合理的加分项目尽快取消,而对一些可以通过强化和优化有关制度和审查程序能确保加分真实公平的的必要项目予以有效保留和延续。显然,这更考验有关方面和地方确保高考公平的决心和智慧。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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