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历史渊源
中国历史上,最早把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成功典范,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的管仲。管仲虽是先秦法家学派的先驱,但实际上,其在主张法治的同时,也很注重道德的培养和德政的建设。在《管子·牧民》一书中,管仲一开始就提出了礼、义、廉、耻这四条道德准则,并把它们视为治理国家的“四维”,明确指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在他看来,礼、义、廉、耻是治国之纲,道德准则是事关国家兴亡的根本问题。到了汉代,人们更加重视“德法并举、德法结合”。汉初在总结秦朝迅速覆灭的基础上,提出“仁义不施、德政不兴”,并对治国纲领作出重大调整与完善,加强了对道德的教育和培养,提出“以孝治天下”的政治策略,并确立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治指导思想。唐代则继续将法治和德治作为治理国家的两大法宝,明确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的治国策略。这些举措都为唐初盛世的出现奠定了必要基础,宋元明清时期也都基本延续了德法合治的传统。
历史经验表明,要创造政治开明、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局面,就要把法治和德治结合并运用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既是对人类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优化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实践机制
坚持“以德养法”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和遵行。只有坚持以道德为滋养,法治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思想道德,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力支撑,为法治有效实施创造良好条件。在实际生活中,既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更要提升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坚持“以法增德”观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保障底线。只有坚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的制度支撑和刚性约束。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治的力量推进道德建设、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既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同时也要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营造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党员领导干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也是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引领者和示范者,他们能否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道德氛围至关重要。要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党员干部学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培养,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切实增强全社会例行法治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在道德上始终以高标准要求自己,进而促进法治与德治的和谐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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