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坚定决心与有力措施,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在深刻领会历史新变革、矛盾新转化、历史新方位、历史新使命、时代新课题、时代新思想、实践新方略的基础上贯彻落实。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增强反腐败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受贿行贿一起查,就是要改变以往偏重查处受贿,而对行贿处理偏轻的现象。通过打击形成“不敢行贿、不愿行贿、不能行贿”的态势,从而实现腐败源头上的治理,净化社会外部环境,提升社会公众参与腐败治理意识。
着力查处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是腐败利益链结成的关系网,危害极大。必须把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作为反腐败执法的重要目标,充分揭露利益集团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危害国家政权安全的反党反人民本质。
在查办案件中注意发现和查处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团团伙伙,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和搞“独立王国”,拉小山头小圈子,对中央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为实现个人政治野心而不择手段等问题,把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到反腐败执法活动之中。
继续加大扶贫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力度,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扶贫办联合组织的扶贫领域惩治和预防专项活动,要以更强的措施和更大的力度深化发展。把打击胆大妄为的“村霸”,巩固基层政权作为专项工作重点。特别是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村霸”要依法严惩,确保党中央扶贫攻坚的庄严承诺如期实现。同时,要继续加大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的工作力度,将“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层层传导至基层,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强“一带一路”建设反腐败执法力度,保障和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认真总结企业境外投资经营中的教训,借鉴其他国际化公司合规经营的经验,加强境外资产投资运营风险和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加强集团管控与强化境外机构内控相结合,加强对境外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一带一路”法律风险和涉腐防控机制研究,探索设立“一带一路”反腐败执法司法合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坚决查办破坏生态环境背后的腐败问题,保障和促进绿色发展。坚持打击刑事犯罪与查处职务犯罪相结合,注意从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背后,揭露和查处腐败问题。加强反腐败职能部门与公安、法院、环保、林业、土地等部门一体联动,加大打击和预防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和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增强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和保护环境意识,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把国外追逃追赃与国内追逃追赃结合起来,全面防控腐败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建立健全公民证照管理和信息采集、现金管理、财产申报等相关制度,着力解决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沟通不畅、信息共享平台缺乏,信息传递迟延的问题。在进一步完善国内外追逃追赃机制的同时,利用好国际反贪联合会的交流平台,实现“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统一思想认识,确保监察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的时间表、路线图整体推进。深刻理解“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深刻理解“依法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深刻理解用“留置”取代“双规措施”是反腐败手段的制度创新,是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必然选择。在新形势和新任务面前,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统一部署,坚决拥护、积极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牢记使命,勇于担当,在反腐败斗争中继续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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