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治”的反腐理念
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为腐败治理提供专门的程序规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从目前国家反腐立法的情况看,将腐败犯罪的法律规定设置在普通刑事法典之中,还难以全面体现以权力侵害为特征的腐败犯罪治理的特殊性,不能充分体现法治反腐的客观要求,以致反腐败法律资源不足,效能不高,这成为制约反腐败法律治理的制约。“程序法治”的反腐认知,不仅指刑事法治的程序规范,而且是强制性监察程序与非强制性监察程序有机结合的法治规范,是体现反腐败斗争规律的特别程序规范。
当下,建立在普通刑事诉讼基础上的程序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腐败犯罪的特殊性,但还难以全面、准确地体现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和规律。普通刑事诉讼奉行谦抑、宽缓、非监禁化;职务犯罪刑事诉讼则应秉承从重从严、坚决打击的理念。而且,普通刑事诉讼与职务犯罪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不尽相同,惩治腐败所具有的规范公共权力的核心价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权力人民性的政治意旨是普通刑事诉讼所不具备的。
确立“程序法治”的反腐认知,就要转变普通刑事诉讼的传统观念,充分考虑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只有构建以监督公共权力、维护国家政治清明为目的的反腐败程序规范,才能遵循反腐败斗争规律,实现“惩治腐败、廉洁政治”的价值目标。在强制措施、证据采信等规范设计上,考虑到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高智能、高隐秘特点,作出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殊规定,并有效解决腐败犯罪的证明标准、建立污点证人与辩诉交易制度、特殊调查手段的执法主体、境外腐败资产追回、反腐败执法国际协作等关键性、瓶颈性问题,从而为反腐败斗争提供有效的法治资源,并实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效衔接,推进法治框架下的反腐败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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