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运行体现在“五型”特征上,即代表型民主、共识型民主、法治型民主、责任型民主、效能型民主。
代表型民主。中国是一个超大型的人口大国,从民主的有序参与以及民主参与的有效性上考量,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一样,都是必要和可行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批判资本主义民主实质时,并没有否定代议制这种间接民主形式。列宁在讲苏维埃是新兴国家机构时说:“能够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就是说,把立法的职能和执法的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
共识型民主。人民民主性质决定了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一致性。人民民主制度背景下的决策过程,是形成共识的过程。虽然在决策程序中,我们也有多数赞成才能通过的规定,但不是简单的“多数决”。表决前有调查研究、听取意见、民主咨询、民主讨论、民主审议等环节。西方常常宣传全民公决的民主价值,但公决的结果往往是分离、撕裂甚至对抗。英国的脱欧公投,52%对48%,族群分离和撕裂的危险凸现。公投以所谓高调正当性的人民出场,但却以民粹、轻率、不确定、不可问责、不可补救等非理性结果而遭受质疑。
法治型民主。我们党高度重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用法治保障人民民主的有序运行。人民民主法治化,符合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有利于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也有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西方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推销的街头政治、广场民主,是一种无效民主、劣质民主,容易引发暴民政治、社会动荡。不少国家由此而停滞,人民吃苦头。
责任型民主。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在组织民主参与活动,代表、委员在代行民主权力时,担负着重要责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一府两院”,每年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由人民代表审议工作计划和工作绩效。党内和国家机关都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西方议会审议法案,有的几年都通过不了,议长和议员以及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都不承担责任。
效能型民主。人民民主既是价值追求,又是治理方式。正是由于人民民主所具有的鲜明特色和突出优势,所以人民民主也是效能型民主。邓小平说:“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西方国家由于资产阶级民主的性质,加上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逐渐演化成了否决型政体,不仅其民主价值受到挑战,民主治理的低效能也备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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