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做好法官辞职的“下文”

应做好法官辞职的“下文”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根据规定,最高法法官和处级以上人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限制时间为3年,其他人员为2年,禁止辞职人员在限制期内受聘于律所。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近年来,公职人员辞去手中的“铁饭碗”下海经商、另谋出路的现象屡见报端,人们已经从开始的惊叹变为感叹,又由感叹变为不安。惊叹的是一些公职人员竟然有如此魄力丢却手中“旱涝保收”的职业,去探索未知的新领域;感叹的是又有一些人才和精英离开了为人民服务的队伍;不安的是,辞去公职的“精英”们会不会利用原来的资源和人脉影响社会公平、干扰正常社会秩序。

就拿法官辞职一事来说,虽然法官不一定个个都称得上是法律方面的佼佼者,但绝对算得上是法律方面的专业技术型人才,他们的“离去”更值得人们关注。一般而言,从事律师行业应该是绝大多数辞职法官的理想去向,因为工作业务相对熟悉、轻松而且经济收入陡增。那么,他们在代理和参加辩护中,最大的风险点就是利用“熟人经济”影响和左右最终的审判结果,进而会导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失守,后果相当严重。

如何有效规避法官辞职后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机,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必须做好法官辞职的“下文”,否则遗患无穷,严重的还可能会产生“破窗效应”。最高法以2年、3年为禁期,以“终身”为界线,划清了公职人员、法官等的辞职去向和办案范围,不失为促进社会法治进步、维护社会公平的又一利器。当然,这种规定只是一个开端,“下文”还应该很长。

一方面,《意见》出台,应该令行禁止,严格按照要求和精神不打一丝折扣,对违反者严惩不贷;另一方面,即便一些辞职的公职人员摆脱了2年、3年和“终身”等方面的限制,但在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时,会不会滋生出新的伎俩和手段,以达到胜诉和多收费的目的,更应该未雨绸缪,早点做到防患于未然。

本文链接:http://www.71.cn/2017/1012/968838.shtml(转载请保留)

(作者单位:四川省北川县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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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媛校对:连元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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