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精心实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积极推进改革任务落地。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审计署、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法制建设。做好法律制度安排,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明确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履行风险信息报告以及风险消减等义务,保障监管部门履行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等职责。奖励业内举报,做到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经费保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口岸查验设施建设,切实保障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工作开展。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质量提升宣传教育,开展全国“质量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主题活动,宣传部门、网信部门、新闻媒体等要大力普及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加强舆论热点引导,提升公众依法维权、理性消费能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
2017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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