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生明,偏生暗。”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而为民理念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全面依法治国,要深化审判管理,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点亮公平正义的司法之光。
牢牢守住司法公正生命线。中国古代社会便强调司法官吏严格执法、大臣经义决狱、皇帝屈法伸情以实现司法公正。作为解决社会争议,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是否公正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否实现。晋代刘颂认为,对具体案件的审断,“主者守文”,即司法官吏要依律办事,严格执法。公正对于司法活动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应当是指导和约束法官行为的重要价值尺度。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没有效率或者低效率的公正算不上真正的公正。实际上,司法效率高低也是衡量司法公正与否的重要内容,不公正的司法本身就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不公正的司法也可能会导致上诉、申诉等,使得公民的维权成本增加,法律的公信力大大降低。实现司法高效,要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行为,倒逼提升司法能力;进一步完善审判活动监督体系,真正把审判权关进制度“笼子”;努力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素质。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这是说有利于百姓的事,再小也要做,危害百姓的事,再小也要除。对于老百姓来说,司法案件不是冷冰冰的案例,而是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切身利益。我们要围绕群众关切开展司法工作,积极探索司法为民的有效形式,让百姓成为最大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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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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