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2)

法治中国: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2)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构筑起“法治中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

法治国家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建设法治国家是历史的延续。尊法尚礼一直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中国的法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散到整的完善过程,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凡是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的朝代,法治必定是较为公平公正的;凡是战乱频繁、民生凋敝的朝代,法治必定是名存实亡的,相反,法治也为政治和经济发展起到较好的稳定和秩序作用,“法行则国兴,国兴则法显”。1954年宪法的颁布实施,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提供了法律基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初步建立,是党领导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新起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历史性的伟大转折,我们党先后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大战略方针。随后中国开始了真正的法治国家建设,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并不断完善,促进了社会的整体稳定,为保障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建设法治国家也是现实需要。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各种利益诉求、社会治理变得越发复杂,教育、住房、收入差距等问题无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都是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痛点和难点,都需要从体制机制改革上下手。体制机制改革根本上要依靠法治,依法治理、以法治理,以制度之法来合理调节社会各阶层的不同利益诉求,改革越是深入,越要强调法治,以法治来引领改革方向、推动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

法治政府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是法治政府的核心内涵,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就是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依法全面履职。依照法律和政府职能定位,制定并公开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推进简政放权,大力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要依法全面监督。要不断在实践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要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中,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使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在“探照灯”下,让群众监督政府有没有切实履职有所为,有没有懒政怠政不作为,有没有权力任性乱作为,倒逼各级政府成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自觉践行者。

法治社会要让“法”从“无”到“有”,又要从“有”到“无”。法根本上是保护群众权益不受侵犯的有力武器和最坚实壁垒,有了科学立法、公正执法,更要有法治意识。从“无”到“有”就是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律意识教育,让全社会群众知法、懂法、用法,做到遇事找法、办事靠法,而不是犯法而后不知法。从“有”到“无”就是要将“法”内化于心,转化为空气,抓不到、感觉不到,但是又离不开、甩不掉,自觉尊法、守法、用法。

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法治中国的明天必将越来越美好。(曾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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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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