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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爱水:军民融合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若干重大关系(10)

以提升实战化动员能力为目标,推动国民经济动员创新发展。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动员预案体系,推动经济动员与应急管理有效衔接,探索建立应战应急资源共享机制。进一步优化国民经济动员布局,创新动员模式,完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建设机制,引导和推动优势企业组建动员联盟。进一步加强区域动员协同,完善专业保障动员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国防动员力量的应急作用,建立健全应急动员响应机制,强化综合防护措施建设,落实重要目标、单位及设施防护要求。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动员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动员潜力数据采集、管理、应用的可视化系和及时动态更新。

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经济建设项目为重点,推动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积极推动交通运输、通信信息、信息资源、频谱管理和人防工程等五大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贯彻国防要求,实现基础设施军地共建共享。围绕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密切相关的急需领域和项目,积极推进贯彻国防要求试点,特别是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市场化改革,创新投融资机制,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企业债券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努力取得新突破。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提高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水平,是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根本性保证。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综合性法律立法,清理现行法规制度,修订完善交通、信息、测绘基础设施等领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完善安全审查和监管制度,防范和控制国家安全风险,加强考查督导,建立问责机制,加大规划实施、政策落实、项目建设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规划、项目、投资、绩效评估体系,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和执行力。

就目前来看,包括《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防专利条例》《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等法律、军事行政法规、规章,与军民融合发展的实际需要还存在一些差距,集中体现在系统性不足、权威性不高、全面性不够、协调性不佳、可操作性不强五个方面。趋势不会逆转,变革势在必行。习近平主席强调指出:“要强化法治保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提高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水平。”以法治建设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呼唤立足国情,着眼发展全局,建设更科学、更完善的军民融合法规体系。

实践证明,看一项立法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主要取决于需求、共识、现实、经验这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经济社会实践是否存在立法需求,并且这种需求属于全国共性立法需求;二是决策层是否对此项立法达到共识;三是在既定法律体系中,该法是否不可替代,并且与相关的上位法、下位法是否能够有效衔接;四是有无成熟的国际经验可资借鉴。据此判断,目前我国《军民融合促进法》的立法时机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作为一部统领性法律,它对军民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责任权限等方面,理应作出顶层设计,为发展提供宏观指引,利于建立顺畅的军民融合发展机制。

当前,军民融合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军事人才培养、军队保障等领域缺乏法律规范,也需要修订专项法律法规。就军事人才培养而言,有必要继续完善国防生培养制度;就军队保障而言,有必要制定依托地方产业进行军队保障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也应制定特别法,进一步明确军地双方的主客体条件、法律责任、权利义务等要素,并在市场准入、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重点问题上作出权威性规定。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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