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冤错案:刑诉制度改革要以审判为中心
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案件质量。“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我们把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结合起来,落实证据裁判要求,严防冤错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一语切中要害。
党的十八大以来,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等一批冤错案得到依法纠正,在考验人们对司法公正信任的同时,也见证了司法机关提高公信力的勇气与决心。
纠正冤错案的同时,要通过改革加强制度建设,最大限度防范冤错案发生。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政法机关一项项制度纷纷出台,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打牢公平正义的制度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改革“牵一发动全身”。
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改革完善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等方面的作用,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错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加大庭审实质化的推进力度,尤其是证人出庭方面,要应出尽出,把这项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说。
龙宗智在司改一线与司法人员交流后评价,“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遵循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符合我国司法建设的现实需要,改革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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