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必须处理好存量与增量的关系
与许多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缓慢加深不同,我国是突然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服务存量不活与服务设施增量不足的问题同时凸显。必须处理好存量与增量的关系,既发挥存量对于增量的引领带动作用,又通过增量激发存量活力,共同满足好老年人服务需求。一方面,要盘活存量资源。主要是针对公办养老机构活力不足的问题,通过改革管理体制,促进定位回归,实现管理服务专业化。如,北京市2015年出台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目前全市214家公办养老机构已有47%实行公办民营,有效释放了公办养老机构的活力。首先,要创新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模式,引入公办民营、公建民营等社会化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将服务、运营、管理等具体事项交由专业社会组织、企业承接,提高机构活力和运营效率。其次,调整公办养老机构定位,明确示范和托底保障功能,优先满足社会优待、政府供养、家庭困难、失独、失能等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回归到政府兜底保障的职能本位。第三,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改造提升配套硬件设施,强化医疗、康复、娱乐等功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通过建立养老服务标准、培育养老服务人才、加强服务监管,增强公办养老机构的示范带动效应。另一方面,要强化增量供给。养老服务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与急剧增长的需求相比,市场供给不足问题比较突出。必须按照中央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让更多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得好,尽快丰富服务供给,增加服务总量。一是要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积极推进养老机构的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让想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资本首先能进得来、留得住。二是要加大优惠扶持力度,在实现公办与民办、营利与非营利养老机构同等待遇的基础上,制定落实投资融资、土地规划、税收优惠、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优惠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三是要明确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的标准要求,在建筑设计、配套设施、运营资质、人员配备、服务内容等方面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确保新增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水平高,服务供给精准有效。
八、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必须处理好普惠人群与重点人群的关系
在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过程中,政府作为养老工作的主导者,必须分清层次、分清重点,既要做好面向全体老年人的适度普惠服务,也要加强和改进面向重点人群的服务。对于普惠人群,要聚焦获得感、幸福感,构建适度普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要在政策保障上,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拓展老年人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内容,打好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的政策基础,让更多的老年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对于重点人群,要加大服务保障力度,特别是政府要兜牢兜实基本生活“安全网”。一是精准识别服务对象,将服务对象更加聚焦于包括失能、失智、失独老人在内的重点人群上。同时,在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将老年人划分为托底保障、困境保障、重点保障和一般保障四类群体,采取不同的保障政策和帮扶措施,实现精准施策、精准帮扶。二是找准服务需求,将服务更加聚焦于长期照护体系建设。针对失能、高龄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建立健全以居家生活照料为基础,专业机构和护工护理为支撑,多层次、多主体、多模式的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三是探索护理保障新模式,建立符合实际的长期照护社会保险、长期照护商业性保险、大众互助保险等多种老年照护保险模式。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
九、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必须处理好顶层设计与服务落地的关系
养老服务是一项覆盖时期长、涉及范围广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完善的顶层设计。同时,养老又是直接关系亿万老年人的民生问题,更需要政策和服务落地见效。因此,既需要在顶层设计上发力,也需要政策落地不打折扣。在顶层设计上,要强调系统性、全面性、协调性,要对政府与市场的定位、供给与需求的匹配、监管与服务的衔接、城市与农村的协同、普惠人群与重点人群、服务体系建设、设施体系建设、部门协同配合、财政资金保障等进行总体安排,特别是要确保顶层设计的适度超前性。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视政策落地见效。这也是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的前提和基础。一是要提高政策知晓率,政策知晓率低是养老服务的一个短板,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改进宣传方式,真正让老年人知道政策、懂得政策、会用政策。二是要打通部门壁垒,真正把协调功夫做到家,为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环境。三是要加强基层基础,重点解决基层养老服务缺人办事、缺钱办事的问题,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最大限度向基层倾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工人才、志愿者扎根基层提供服务,弥补基层力量不足短板,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四是要加强督查检查工作,建立责任链条传导闭环,确保养老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到社区和村,落实到每个有需要的老年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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